监管下释囚委员会


两项提早释放计划


监管下释放计划

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第7(1)条,正在服三年或多于三年监禁刑期(终身监禁除外),而且至少已服满刑期的一半或20个月(以较长者为准)的囚犯,均符合资格按这项计划获提早释放。他们可于这项计划下最早获释的日期前六个月提出申请。获接纳的申请人在获释出狱后须受监管令规管,而有关监管令会一直有效,直至他们的最迟释放日期,即全部刑期(不计算根据《监狱规则》(第234章附属法例)而获得的减刑)届满当日为止。监管令列出的标准监管条件载于附件IPDF File。对于在服刑期间已改过自新,但由于在监狱长期服刑,故此于获释后需要协助和指导,以便适应正常生活的囚犯,这项计划甚有帮助。


释前就业计划

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第7(2)条,正在服两年或多于两年监禁刑期(终身监禁除外),而且在六个月内便届最早释放日期的囚犯,均符合资格按这项计划获提早释放。他们可以在最早释放日期前12个月内提出申请。获接纳的申请人会在最早释放日期前六个月或六个月以内获释出狱。他们须受监管令规管,有关监管令与监管下释放计划的监管令相似,但附加一项规定,就是受监管人必须在惩教署管理的宿舍居住。相关监管令列出的标准监管条件载于附件IIPDF File。申请参加这项计划的囚犯必须已获聘用,在监管期间工作。这项计划规定他们在监管人员的指导下入住宿舍及自食其力,对于在重返社会期间需要一段适应期的囚犯甚有帮助。


除了这两份监管令样本内载列的条件之外,委员会可按个别情况建议附加其它条件,例如订明受监管人必须接受心理/精神治疗及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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