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运人口




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第3(a)条,贩运人口的定义为:

"为剥削目的而通过威胁、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形式的胁迫、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欺凌弱势,或给予或收受款项或利益以取得某人的同意(而该人可控制另一人),以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口;而剥削应至少包括使人卖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以及劳役或摘取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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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时并无任何迹象显示犯罪集团经常以香港作为贩运人口的目的地或转运地,贩运人口在港亦非普遍或常见,但香港特区政府依然十分重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我们已制订一系列有效而全面的法津及行政措施,并且不断精益求益,以打击贩运人口,该等措施包括:


法津框架

香港通过多条不同的本港法例应对贩运人口活动。该等法例涵盖并有效禁止《巴勒莫议定书》所界定的「贩运人口」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范畴:



  •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禁止以卖淫为目的而贩运他人进入或离开香港、禁止窝藏或控制或指示另一人使该人卖淫或与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为、禁止任何人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成为倡妓或导致他人卖淫,以及禁止其他包括强奸、以威胁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刑事恐吓等多种罪行。此外,《刑事罪行条例》订有条文,将域外法律效力适用于某些在香港以外地区对儿童所犯下的性罪行(包括有关的安排和广告),使该罪行在香港可受到惩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禁止将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
  •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禁止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或出口、发布以及管有儿童色情物品;
  • 《入境条例》(第115章)禁止安排未获授权进境者前来香港,以及禁止聘用非法劳工;
  • 《雇佣条例》(第57章)对雇主欠薪、短付工资、过期支付工资及不给予雇员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等施加刑事责任;以及
  • 其他相关条例禁止包括袭击、意图贩卖而将人强行带走或禁锢、拐带儿童、欺诈及勒索等非法行为。

以上罪行,严重的可判终身监禁。以「多条法例」的模式打击贩运人口能为执法部门和检控官在调查及检控贩运人口案件时提供更大的弹性。



为提高检控官对贩运人口及强迫劳动的意识,律政司于2013年出版的《检控守则》中加入以「剥削他人案件」为题的新段落,目的是为检控官提供指引,说明可能构成贩运人口和剥削的元素,以及处理相关案件的恰当方法。并于2017年出版的《检控手册》中加入「剥削他人」的章节为检控官提供相关指引。



高层次政策指导

为确保各政策局和部门的打击贩运人口工作有效落实,并提高公众对贩运人口的认知,政府已于2018年3月成立一个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保安局局长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出任副主席,以及相关部门首长为委员的高层次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会就打击贩运人口和加强保障外佣两方面作出策略性指导,制订及监察刚制定的 《打击贩运人口及加强保障外籍家庭佣工行动计划》 PDF File (《行动计划》PDF File ) 的全面实施,确保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得到足够资源,有效推行 《行动计划》PDF File



跨部门合作

跨部门合作对于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极其重要。政府有既定的跨部门合作机制以打击贩运人口活动:

  • 在政策层面上,政府于2010年成立一个由保安局领导的「跨部门打击贩运人口工作小组」,以加强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执法策略,小组成员包括香港海关(海关) 、律政司、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劳工处、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和社会福利署(社署)。工作小组会监察本港贩运人口的整体情况,并制订打击有关活动的整体策略;
  • 保安局于2016年发出《跨部门合作处理怀疑贩运人口案件指引》,为「打击贩运人口工作小组」的政策局/部门成员提供跨部门合作的整体原则及程序指引,以助识别及处理潜在的贩运人口个案;及
  • 在行动层面上,政府于1998年成立「跨部门联合调查队」,以便相关部门在日常行动中就贩运人口活动交换情报,并进行联合调查/合作。警务处、海关、入境处和劳工处是联合调查队的常规成员。调查队会定期开会,讨论贩运人口活动的最新趋势,并监察个案统计数字和打击贩运人口罪案的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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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计划》

于2018年3月所公布的《行动计划》PDF File包含了一篮子全面而具策略性和针对性的措施,涵盖识别受害人、调查、执法、检控、保护和支援受害人、预防工作和与各持份者建立伙伴合作关系等范畴。


《行动计划》展示香港特区政府打击贩运人口和加强保障在香港工作的外佣的决心。



识别受害人

政府於2015年先在入境處引入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機制,其後警務處於2016及2017年把機制陸續伸至至部份警區,而海關亦於2017年推行有關機制。因此,在機制下接受識別的人士數目,從2016年的2 515人,大幅增加87%至2017年的4 710人。警務處已於2018年7月把機制推展至全港24個警區,而海關亦把機制推展至整個部門。警務處亦已成立專責隊伍處理販運人口個案。



根据该机制的标准程序,警务处、入境处或海关的人员会对接触到的容易受剥削人士进行审核及识别,以确定是否为贩运人口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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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初步審核

在完成一般调查程序后,执法人员会对有关人士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是以七个贩运指标作指引,以评估有关易受剥削人士的案情是否可能涉及贩运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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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全面查问

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任何贩运人口指标,执法人员便须对受调查的易受剥削人士进行全面查问。进行全面查问时,执法人员会向受调查人士查问一系列的标准问题,以确定受调查人士是否真正的贩运人口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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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问人员问完所有问题后,应能够评估受调查人是否贩运人口受害者。如受调查人被识别为贩运人口受害者,相关的单位便会展开刑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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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受害人

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受害人会获提供全面而人道的保护,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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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证人计划:为担心人身安全的受害人提供安心的保证和保护。在合适情况下并有需要时,启动保护证人计划,并要求海外的执法机关在有需要时,为处于家乡的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协助;
  • 提供福利支持及协助:受害人会获适时提供所需的支援及协助,包括临时庇护、医疗服务、心理支援、辅导和经济援助等。有需要时,社署会协助评估受害人的福利需要并提供合适的服务;
  • 提供财政资助:为协助居于海外的受害人回港出庭作证,有关部门会考虑提供财政资助,以支付其在港期间所引致的费用,包括住宿、来回机票、生活补贴及签证申请费用等;
  • 考虑检控程序期间的适当安排:有关部门会尽快将贩运人口个案通知律政司刑事检控科,让律政司可以适时对相关问题(包括是否提供豁免起诉),作出合适的评估;
  • 豁免签证费用:受害人如须留港为由警务处、入境处或劳工处所提出的法律程序担任控方证人,入境处会批准他们延期逗留,并豁免相关的签证费用;以及
  • 特别批准外佣转换其香港雇主:如有证据显示外佣受雇主剥削或虐待,入境处亦会考虑特别批准其转换雇主。

我们会继续为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和适切的协助,亦会支援他们在检控程序中担任证人,以及协助他们返回原居地。



培训

政府为执法部门、劳工处、社署的人员及律政司检控官等提供打击贩运人口的培训。于2017年,逾1 800名来自保安局、律政司、警务处、入境处、劳工处、海关及社署的政府人员接受了本地或海外有关打击贩运人口的培训。相关执法部门亦已将贩运人口主题加入部门人员的入职训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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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亦与其他国家(包括澳洲、美国及欧洲联盟等)及非政府机构合作为各政策局及部门人员提供专门培训工作坊。培训内容涵盖预防贩运人口、识别及保护受害人、调查技巧、相关法例及案例、罪案趋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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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合作关系

我们完全明白,对付贩运人口问题不能单靠香港特区政府一己之力,而是必须与民间团体、其他社会界别及其他政府紧密合作,并肩作战。举例来说,我们会与外佣来源国(例如印尼和菲律宾)建立更紧密伙伴合作关系,以应对一些无法由香港独自解决的问题(例如债务劳役),并宣传我们保障在港工作外佣的新措施和现有措施。执法机关会与海外的对口单位合作,进行联合调查及分享情报。我们亦会继续与外国驻港领事馆保持紧密联系,以及积极参与国际或地区活动和工作坊,从而找出打撃贩运人口问题的最佳办法。我们亦将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公众对贩运人口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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