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下释囚委员会


复核申请


     倘若提早释放的申请被拒绝,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第12(1)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在接获拒绝通知后14天内,以书面经委员会向行政长官提出复核申请。对于该项决定,申请人只可申请复核一次。申请人有权就该项复核申请向监管下释囚委员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述。在复核申请时,委员会会再次详细审阅该名囚犯的档案,并重新考虑委员会先前的决议。委员会同时会审慎考虑囚犯在复核申请书及/或书面申述内提供的任何新数据,以及委员会获得的任何新数据。委员会继而会把建议呈交保安局局长作最后决定。囚犯可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第6条再次申请提早释放,但委员会只会在原先申请遭拒绝的日期起计一年后,方考虑该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