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释囚委员会


监管令的期限和条件

监管释囚委员会(委员会)决定监管期时,会考虑每宗个案的独特情况;但是,根据《监管释囚条例》(该条例)第7(1)(c)条,监管期不得超过刑期获减免的部分。根据该条例第24条,在条例实施当日(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被判刑的囚犯,其监管期不得超过由该条例生效至他获释日期该段期间的一半长度,或六个月,两者以较长者为准。视乎个别囚犯的情况,监管期一般由六个月至两年不等;但委员会如认为恰当或有需要,可订定较短或较长的期限。一般而言,最低监管期需有六个月,这样监管人员才有足够时间指导和协助受监管者成功重返社会,做个奉公守法的市民。


委员会考虑囚犯的年龄及背景、以往的定罪记录、是次罪行的性质、囚犯的悔意、在狱中的行为表现、家庭支持、身体和精神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然后才作出一个最符合囚犯和公众利益的监管期决定。此外,在委员会审议有关个案前,惩教署会向符合监管资格的囚犯派发有关监管释囚计划(该计划)的小册子,而委员会会预早发给有关囚犯一份资料单张,列出委员会在决定监管期时会予以考虑的因素,以提高他们对该计划的认识。


受监管的释囚必须遵守监管令载列的所有条件,包括保持行为良好、居住在已获其经监管人员批准的地方、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工作,以及每月最少一次与监管人员会面等。委员会可按个别情况增订监管条件,例如规定受监管者须接受精神及/或心理方面的跟进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