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


委员会进行刑期复核时考虑的因素


每名有关人士的背景和个人经历各有不同,应否宽减无限期刑罚或缩减确定限期刑罚须按有关人士的个别情况判断。

在每个个案,委员会会向其委员提供下列报告:

  • 惩教报告
  • 刑事记录
  • 社会福利报告
  • 法庭记录

委员会亦可向相关机构索取附加报告作考虑,包括:

  • 特别评估报告
  • 由临床心理学家及/或巡狱精神科医生撰写的报告
  • 执法机构的报告

除了《长期监禁刑罚复核条例》(第524 章)第8条所载的必须首要顾及的4项原则外,委员会亦会考虑《长期监禁刑罚复核规例》(第524A章)附表1中所列的以下18项因素:


(1)有关罪行的性质

(2)以往的刑事记录(如有)

(3)主审法官就有关罪行提出的意见

(4)可减轻处罚的情况

(5)有多大悔意

(6)对辅导及自新安排的反应

(7)在犯有关罪行时的年龄

(8)获释后的自新前景及就业前景

(9)其他同类案件的刑罚

(10)公众利益,包括公众安全以及再次犯罪行的可能性

(11)心理状况

(12)精神状况

(13)在惩教院所中的行为

(14)健康状况

(15)年龄

(16)已在惩教院所服刑的期间的长短

(17)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的最低刑期(如适用)

(18)向执法机构提供的协助


委员会在复核有关人士的刑罚时,亦可考虑委员会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