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


委员会的设立、职能和责任


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根据自1997年6月30日开始实施的《长期监禁刑罚复核条例》(第524章)而成立。这个法定的独立委员会前身是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该委员会属咨询性质,负责复核若干类别人士的监禁刑罚,并且就应否宽减和缩减刑罚的事宜提交建议。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定期复核若干类别人士的个案,包括正在服无限期刑罚人士、正在服长期监禁刑罚(即10年或以上)的人士,以及正在服确定限期刑罚而在定罪当日未满21岁的人士的个案。在香港以外地方被判无限期刑罚或长期监禁刑罚但获移交回香港服刑的人士,也合资格接受委员会复核刑罚。所有这些人士在下文统称为「有关人士」。

委员会在复核刑罚时,可向行政长官建议以确定限期刑罚取代有关人士的无限期刑罚,或建议宽减有关人士的确定限期刑罚。此外,委员会可下令正在服无限期刑罚的有关人士在监管下有条件释放。委员会亦可对已获行政长官由无限期刑罚改为确定限期刑罚的有关人士作出释放后监管令,指示有关人士在监管下提早释放。

赋权委员会下令有条件释放有关人士和对有关人士施加释放后的监管,目的是确保服刑已久的人士获得指导和支援,以协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同时保障社会人士免受合理地可预见因他们获释而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