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审裁处



入境事务审裁处是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53F条的规定于1980年成立的,负责处理根据《入境条例》第53A条的规定,就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遣送离境令而提出的上诉。

从2000年1月起,入境事务审裁处亦处理根据《入境条例》第2AD条的规定,就入境事务处处长不发出居留权证明书或该证明书的经核证复本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向审裁处提出的上诉,须由两名审裁员处理。审裁处设有秘书处,负责提供日常行政支援。

咨询处:

香港湾仔骆克道41号东城大厦16楼1602-1604室

电话:2520 6129

传真:2520 6590

电邮地址:9ceffeb1e8eef5dceffeb2fbf3eab2f4f7


审裁处成员

总审裁员:李晓华女士
副总审裁员:汪子生先生

审裁员:

区凯淇女士
区诗婷女士
陈靖源先生
陈彩芳女士
陈俊荣先生
张思颖博士
蒋文晴女士
蔡昭宜女士
许立德先生
林增隆先生
罗永聪先生
李瑞芝女士
卢基宏先生
麦颖恩女士
吴思桦女士
彭诗斯女士
萧景洋先生
萧子谦先生
曾智豪教授
温文诗女士
杨晋褀先生


秘书:李泳怡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