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

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是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44条的规定于1995年12月成立的。

《公安条例》第16条列明任何下述人士、社团或组织 ─

(a) 在根据第8或13A条作出的通知内被指名的人士、社团或组织;
(b) 根据第9条获发给禁止集会通知的人士、社团或组织;或
(c) 根据第14条获发给反对游行通知的人士、社团或组织,

如因警务处处长禁止公众集会的决定、反对公众游行的决定或就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施加条件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根据第44和44A条,委员会于聆讯上诉后,可维持、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禁止、反对或条件,以及委员会为对上诉作出的裁定为最终的裁定。

咨询处:    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东翼10楼


电话:         2810 2747

传真:         2810 7702

电邮地址:ctmip@sb.gov.hk

委员会成员

主席:
杜溎峰先生, G.B.S.

副主席:
陈美兰女士, M.H., J.P.
钟婧薇女士, M.H.

委员:
陈杏女士, M.H., J.P.
陈咏琪女士
范骏华先生, J.P.

叶亦楠先生, J.P.
林凯章先生, J.P.

文诗咏女士, M.H.
文颕怡女士, B.B.S.
杜中先生

王赐豪医生, S.B.S., J.P.
王文扬医生
杨卓姿女士
严坤颖女士


秘书: 叶芷文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