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立法建议
谘询文件


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


20. 我们对涉及儿童性旅游活动的建议,与已公布的《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的内容大致相同。在该条例草案内我们建议:


(a) 若受害人不足16岁,赋予《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内的一系列性罪行域外法律效力;以及

(b) 把安排和宣传涉及儿童性旅游的活动刑事化。


21. 在一九九八和九九年的谘询工作中,有关建议获得广泛支持。在修订条例草案刊登宪报后,我们也收到进一步的意见,但这些意见主要是关于技术和措词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