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立法建议
谘询文件


促致不足18岁的人参与制作儿童色情物品或作色情表演


16. 为遵守第182号公约的规定,现建议在《刑事罪行条例》之下增订条文,作为《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的一部分,以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不足18岁的人被色情描划,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表演。在这方面,不足16岁的人较易受到伤害,他们未必有能力独立地作出决定,并给予知情同意。鉴于不足16岁的人比16岁或以上但不足18岁(以下简称为"16至18岁")的人应获较多的保护,现建议把涉及儿童的色情描划界定两级的定义。


17. 我们一方面禁止促致不足16岁的人参与符合上文第11段色情描划的建议定义的色情物品制作或色情表演。另一方面,我们也禁止促致16至18岁的人进行色情物品制作或色情表演,如果该制作或表演在视觉上 :

(a) 描划该人参与或看似参与明显地涉及性的行为;或

(b) 以性为目的,而所突出描划者,是该人的生殖器或肛门范围,或胸部(如该人为女性)。


18. 上述色情描划的定义,把禁止促致16岁以下和16至18岁两类的儿童参与色情活动的范围作出区分,成为两个不同的级别。虽然两个定义的(a)项是一样,但在(b)项而言,对16岁以下的儿童的保护程度是较高。例如,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划16岁以下的儿童的性器官,即使没有突出地描划,将会属触犯促致罪行的作为。鉴于有必要加强对16岁以下的儿童的保护,我们认为这种区分是恰当和必需的。然而,我们不会为促致罪行订立免责辩护条款,因为若一名儿童被促致参与制作儿童色情物品或作色情表演,促致人会与该名儿童有直接的接触,这种利用与其他涉及儿童的性罪行类同,在很多情况下,其严重程度不遑多让。而且,该名促致人有机会确定该名儿童的年龄,而他亦是直接非法利用该名儿童的人。鉴于色情描划的定义清晰而明确,而且促致罪行性质严重,因此不宜订立法定免责辩护条款。


19. 虽然如此,这项促致罪行只适用于在香港境内作出的作为,换言之,在香港境外作出的促致作为不受拟议法例规限,同样地,外国影片的本地发行商,亦无须确定影片内男女演员的年龄。不过,条例草案通过之后,本地电影制片人或星探,应参照条例草案对色情描划的两级制定义,避免促致或聘用不足18岁的人在照片或影片中被色情描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