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立法建议
谘询文件




儿童色情物品的定义



9. 根据一九九九年公布的《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以下称为"1999年条例草案"),儿童色情物品指:

(a) 不雅地描划不足16岁或看似不足16岁的人的影片、照片、刊物、计算机生成图像,包括贮存于计算机磁碟或以其他电子方式贮存并能转为该类影片、照片、刊物、影像或图像的数据或资料;或

(b) 不雅地描划不足16岁或看似不足16岁的人的物体。


10. 在考虑所接获的公众意见,以及美国、加拿大及澳洲的相近条例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下一份非强制议定书的定义后,我们尝试修订儿童色情物品的定义,令其更清晰明确。根据我们的新建议,儿童仍指不足16岁的人,儿童色情物品则指:

(a) 对儿童或看似儿童的人作色情描划的照片、影片、计算机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不论该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划是以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制作或产生,亦不论是否原创、经修改或变更;或

(b) 包含(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计算机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的任何东西。


11. 此外,我们建议色情描划应指以下说明的视像描划:

(a) 描划某人参与,或看似参与,明显地涉及性的行为;或

(b)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划某人的生殖器或肛门范围或女性的胸部。


12. 以上的定义清晰地订定了两种程度的色情描划,而每种程度的描划均包含某种程度的色情元素。我们相信这个定义充份严谨地界定了所涵盖的范围,足以达到保护儿童免受他人利用作色情活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