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證人覆核委員會(警務處)



保護證人覆核委員會(警務處)是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保護證人覆核委員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564章《證人保護條例》第14條的規定於2000年11月成立的。


根據《證人保護條例》第3條,批准當局須設立並維持「保護證人計劃」,並在此計劃下為因擔任證人以致人身安全或福祉受到 威脅的證人安排或提供保護及其他協助。


根據第13條,任何人因批准當局作出的以下決定而感到受屈, 可以書面要求由保護證人覆核委員會覆核批准當局的決定— (a) 不將他納入保護證人計劃內;(b) 終止對他作為參與者所提供的保護;或(c) 不為身為參與者的他定立新身分。


保護證人覆核委員會須將其對被覆核的決定予以確認或推翻的 決定,告知批准當局及要求覆核有關決定的人。凡批准當局的 決定被推翻,批准當局須相應地更改其決定。

諮詢處:香港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

電話:2860 8156

傳真:2527 6687

電郵地址:9ceff9f3b1ffeef1dcecf3f0f5fff9b2fbf3eab2f4f7


主席:警務處副處長
秘書:李智超先生

兩名來自保護證人覆核委員會小組的非官守成員

(備註:主席可決定加入屬公職人員或不是公職人員的額外成員)

保護證人覆核委員會小組(警務處)成員

委員:

陳克勤議員,S.B.S., J.P.

陳浩華博士

陳建強醫生,S.B.S., J.P.

陳詠琪女士

陳綺珊博士

湛敏宜女士

陸海女士,B.B.S., M.H., J.P.

王賜豪醫生,S.B.S., J.P.


秘書: 李智超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