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參考)

1. 規例的目的?


禁止任何人身處《公安條例》(第245章)所規管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以及非法或未經批准的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隱藏身分。



2. 為什麼要禁蒙面?


過去數個月的非法集會中,作出嚴重暴力及破壞行為的人士,幾乎全部都透過蒙面隱藏身分。


部分人士在容貌沒有被遮蓋的情況下,會更謹慎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禁止蒙面規例》有一定阻嚇力,以免有人肆無忌憚或一時衝動地犯上嚴重罪行。



3. 何謂"公眾集會"和"公眾遊行"以及"非法/未經批准集結"?


根據《公安條例》:

- 非法集結: 在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而其行為可能引致他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未經批准的集結:
  • 違反《公安條例》下的規定而進行的任何多於50人的公眾集會或多於30人的公眾遊行
  • 在3人或多於3人的集會、遊行或聚集時,他們拒絕遵循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發出的命令
- 已通知警方而警方沒有作出禁止的多於50人的公眾集會*

- 已通知警方並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多於30人的公眾遊行

* 集會不包括任何純粹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葬禮目的;任何公共機構的目的(例如由政府舉辦的公眾論壇);或根據任何條例履行任何職務而舉行的任何聚集或集結。


4. 戴口罩會不會犯法?


規例只是禁止在某些被規管的集結、集會或遊行時蒙面,不會影響日常生活。市民如患病可佩戴口罩。若警方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脫下口罩,是為了當時核實身分的目的。



5. 規例是否侵犯信仰自由?


因宗教而穿戴面紗不會觸犯法例。規例並無侵犯信仰自由。



6. 多大的面罩才算蒙面物品?太陽眼鏡、帽子、防毒面罩、頭套又如何?可否用透明保鮮紙保護雙眼、鼻或口?


根據規例,「蒙面物品」是指面罩,或其他遮掩某人面部(全部或部分)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一件物品是否「蒙面物品」,要視乎是否符合該定義。若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使用者有可能招致刑責。



7. 警方可以要求在公眾地方的任何人士脫下口罩,此舉是否影響到沒打算參與公眾集會的巿民?


警方的做法是為了當時要核實戴口罩者的身分,不影響市民參與集會的權利。只要有關市民合作,便不會違反法例。



8. 規例會否增加疫症傳播風險?孕婦、氣管敏感或免疫系統有問題的人可否戴口罩?


規例不會增加公眾集會或香港整體的疫症傳播風險。有現存的醫學或健康狀況而配戴口罩,屬合理辯解。



9. 市民被警方截查時身上被搜出有口罩會不會觸犯法例?


不會。條文只是針對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集會時不能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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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 本文件只供一般參考之用,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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