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


刑期覆核時間表


下表列出各類個案及其相應的覆核時間表:

個案類別 覆核時間表

(a)

正就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服刑的人士

由刑期開始日起計的第五個周年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第一次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

(b)

正就10年或以上確定限期刑罰服刑的人士

(c)

在1997年6月30日前被判處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而正在服刑的人士

由刑期開始日起計的第五個周年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第一次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而在他們的最低刑期訂定後,在可行情況下會盡快轉介本委員會進行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此外,在達到最低刑期屆滿前6個月後,在可行情況下會盡快進行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

(d)

在1997年6月30日後被判處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而正在服刑的人士

(a) 由刑期開始日起計的第五個周年之前6個月及(b) 在最低刑期屆滿之前6個月,以較早者為準,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第一次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此外,在達到最低刑期屆滿前6個月後,在可行情況下會盡快進行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

(e)

正就確定限期刑罰服刑,而在有關罪行被定罪時未滿21歲的人士

由刑期開始日起計的每個周年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覆核,直至他們21歲,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

(f)

被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庭判處無限期刑罰或10年或以上確定限期刑罰,而又獲准在香港的懲教院所服全部或部分刑期的人士

(i) 已於香港以外地方服刑至少三年者;

有關人士移送回港的第二個周年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第一次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

(ii) 已於香港以外地方服刑少於三年者;

有關人士服刑滿5年(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所服刑期)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第一次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