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


委員必須首要顧及的原則


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524章)第8條的規定,委員會在就任何有關人士行使其職能或執行其責任時必須首要顧及以下原則─

 

(a) 在該有關人士未完全改過自新的情況下,於該有關人士服未減免部分的刑罰之前釋放他的自新效果;


(b) 在該有關人士未完全改過自新的情況下,該有關人士在獲釋後接受監管以期確保有關人士改過自新並重新融入社會,或增加確保有關人士改過自新並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性,此種做法對該有關人士和社會帶來的利益;


(c) 在所有情況下(尤其是考慮到該有關人士被拘留所涉的罪行的性質),該有關人士的刑罰中已服的部分是否足以成為對該有關人士的提早獲釋加以考慮的理由;


(d) 保障社會人士免受合理地可預見因該有關人士提早獲釋而能夠造成的傷害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