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


委員會進行刑期覆核時考慮的因素


每名有關人士的背景和個人經歷各有不同,應否寬減無限期刑罰或縮減確定限期刑罰須按有關人士的個別情況判斷。

在每個個案,委員會會向其委員提供下列報告:

  • 懲教報告
  • 刑事記錄
  • 社會福利報告
  • 法庭記錄

委員會亦可向相關機構索取附加報告作考慮,包括:

  • 特別評估報告
  • 由臨床心理學家及/或巡獄精神科醫生撰寫的報告
  • 執法機構的報告

除了《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524 章)第8條所載的必須首要顧及的4項原則外,委員會亦會考慮《長期監禁刑罰覆核規例》(第524A章)附表1中所列的以下18項因素:


(1)有關罪行的性質

(2)以往的刑事記錄(如有)

(3)主審法官就有關罪行提出的意見

(4)可減輕處罰的情況

(5)有多大悔意

(6)對輔導及自新安排的反應

(7)在犯有關罪行時的年齡

(8)獲釋後的自新前景及就業前景

(9)其他同類案件的刑罰

(10)公眾利益,包括公眾安全以及再次犯罪行的可能性

(11)心理狀況

(12)精神狀況

(13)在懲教院所中的行為

(14)健康狀況

(15)年齡

(16)已在懲教院所服刑的期間的長短

(17)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的最低刑期(如適用)

(18)向執法機構提供的協助


委員會在覆核有關人士的刑罰時,亦可考慮委員會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