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兒童色情物品的立法建議
諮詢文件


涉及兒童的性旅遊活動


20. 我們對涉及兒童性旅遊活動的建議,與已公布的《1999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的內容大致相同。在該條例草案內我們建議:

    


(a) 若受害人不足16歲,賦予《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內的一系列性罪行域外法律效力;以及


(b) 把安排和宣傳涉及兒童性旅遊的活動刑事化。


21. 在一九九八和九九年的諮詢工作中,有關建議獲得廣泛支持。在修訂條例草案刊登憲報後,我們也收到進一步的意見,但這些意見主要是關於技術和措詞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