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他人鱼目混珠 助警方向「传媒代表」提供特别安排


香港新闻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传媒工作者有需要进行采访,警队有法定责任采取措施维持治安、保障公共安全。警方与传媒有悠久的合作关系,警方更因此特别设立传媒联络队让双方在互相尊重和理解的情况下,各司其职。但警方自去年6月至今在处理很多大型群众事件时,面对不少假借新闻采访而鱼目混珠的人,阻碍警方的行动,更增加警务人员受袭的风险。警队为了让前线人员更容易清楚识别进行正常采访的记者,从而提供更好的协助,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的定义,让其更明确及清晰,令前线人员能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识「传媒代表」,有助警方在可行情况下向他们提供特别采访安排。修订不是为记者作任何定义。


自去年反修例事件后,香港各处出现很多涉及暴力的公众活动,期间有大量穿着黄背心或类似记者装束的人士出现。警队经常发现有利用记者身分作掩饰的人混入人群,包括警方曾搜获假记者证件、发现有自称是「记者」但不受雇于所述媒体的人、也有人穿戴与记者相似的装束但自己承认不是记者,以及被查问其记者身分时借故离开,这些鱼目混珠的人令警方无法有效执行其法定职责。


过去更有自称「记者」的人,因在现场犯法而被起诉。其中,有2名自称「记者」的人,因去年7月1日涉嫌参与暴力冲击立法会,被控「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及「暴动」罪,案件将会在10月16日在区域法院提讯;另外更有身穿反光衣人士于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涉嫌「抢犯」,最后被控「妨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罪,案件将会在11月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审讯。


经修订后,《警察通例》下的「传媒代表」包括持有下列机构所发出的身分证明文件的记者、摄影师及电视台工作人员: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的传媒机构;或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事实上,GNMIS推行已久。有关系统是向大众新闻传媒机构提供政府新闻稿、广播、图片及短片的综合网上平台,并让登记用户透过系统接收政府新闻处和各政府决策局/部门发出的采访通知。新闻处处理驻港非本地新闻机构申请成为GNMIS用户时,一贯是考虑有关电视广播机构的收视、电台的收听率、通讯社、报章、杂志的发行量及读者人数,有关机构的主要业务必须是有采访及向其国家的公众报道综合性原创新闻为主。目前,GNMIS有205间传媒登记,包括本地及国际传媒,亦有网媒。


香港奉行的新闻自由,没有改变。警队修订内部指引中「传媒代表」的定义,对新闻工作者的依法采访工作毫无影响,一切如常。在警队日常行动上,警方按需要设立行动封锁区,除警务人员外,其他人不能进入。警方刚公布的「传媒代表」定义属内部指引,让警务人员在可行情况下,让这些「传媒代表」进入一般不容许传媒进入的封锁区内,为他们安排特别位置作采访,这是额外有利采访的安排。其他人士则不会获得特别采访安排,但可在封锁区外如常活动。


环顾外地,有不少奉行新闻自由的地方实行记者认证制度,包括美国纽约市及洛杉矶,由政府机构签发记者证。获发记者证的媒体可以越过警察封锁线进行采访,目的是在限制区域进行人群和保安管制的同时,亦让获认可的媒体能较近距离进行采访。在美国俄勒冈州,当地的执法部门最近亦遇到自称「记者」人士在现场造成混乱。当地上诉法院,上月在一宗暂缓「记者保护令」的判决中指出,记者若没有确定标准,可能对执法人员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Given the order’s breadth and lack of clarity, particularly in its non-exclusive indicia of who qualifies as 'Journalists'…the order will cause irreparable harm to law enforcement efforts and personnel”)。


这些外国制度、做法以及法院的判决都是在奉行新闻自由的地方实行,不被视为抵触新闻自由。香港警队修订内部指引有关「传媒代表」的定义,让警务人员易于识别他们,以作特别的额外安排,更有利于专业记者采访,更能让双方各司其职。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