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条例草案
谘询文件


背景



警监会


2.  警监会是一个独立组织,负责监察和覆检香港警务处(警务处)投诉警察课就公众投诉警察个案进行的调查工作。


3.  一九七四年起,调查市民投诉警方的工作(包括对警务处文职人员的投诉),一直由投诉警察课负责。一九七七年,当时的总督委任了一个非法定机构,即当时的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警方投诉事宜常务小组(常务小组),负责监察投诉警察课的工作。


4.  到了一九八四年,由于投诉个案数目大增,因而有需要加强及扩大这个监察机构。一九八五年年底,政府宣布改组常务小组,由一个新的非法定组织 ─ 投诉警方事宜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取代。一九八六年一月,常务小组正式解散,监察委员会成立,并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改名为警监会。


5.  目前,警监会的成员都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的社会人士,包括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14名非官守委员。申诉专员或其代表是当然成员。此外,由保安局局长委任的59名观察员,都是前警监会成员或其他社会人士,负责观察投诉警察课处理投诉的方法。警监会有一个专职秘书处和一名法律顾问,是个独立运作的机构。


6.  警监会的主要职能,是监察和覆检投诉警察课就市民投诉警方个案进行的调查工作。警监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 监察警方处理市民投诉的方法,并于适当时加以覆检;
  2. 不时检讨导致市民投诉警务人员的行为类别的统计数字;
  3. 找出引起投诉或可能引起投诉之不恰当警察程序;及
  4. 于适当时向警务处处长,或在有需要时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

一九九六年警监会条例草案


7.  一九九二年十月,当时监察委员会的副主席建议,监察委员会应该成为一个法定组织,使其职责更能清楚地界定,令市民对其角色有更深入的认识。一九九三年四月,前立法局进行动议辩论之后,政府决定落实一连串建议,以改善投诉警察制度,其中一项建议,就是使投诉警方事宜监察委员会成为一个法定组织。


8.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政府向当时的立法局提交《警监会条例草案》。由于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通过了多项政府无法接受的修正案,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撤回条例草案。


9.  政府仍然致力改善投诉警察制度及提升其公信力及透明度,并实施了《投诉警察课程序独立检讨报告》的建议,以及警监会、前保安科和警方对外地投诉警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后提出的建议,包括在警监会成立监察严重投诉个案的专责小组、提高警监会工作的透明度,以及公开部分警监会会议,让公众列席。


新警监会条例草案


10.  为了使公众对警监会独立及公正的身分更具信心,政府现拟提交修订的警监会条例草案,以便为警监会的运作提供法定基础。新条例草案虽然仍以一九九六年警监会条例草案作为蓝本,但加入若干新条款,包括成立独立的警监会秘书处,及以法律形式更明确订明观察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