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兒童色情物品的立法建議
諮詢文件

促致不足18歲的人參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或作色情表演


16. 為遵守第182號公約的規定,現建議在《刑事罪行條例》之下增訂條文,作為《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的一部分,以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不足18歲的人被色情描劃,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表演。在這方面,不足16歲的人較易受到傷害,他們未必有能力獨立地作出決定,並給予知情同意。鑑於不足16歲的人比16歲或以上但不足18歲(以下簡稱為"16至18歲")的人應獲較多的保護,現建議把涉及兒童的色情描劃界定兩級的定義。


17. 我們一方面禁止促致不足16歲的人參與符合上文第11段色情描劃的建議定義的色情物品製作或色情表演。另一方面,我們也禁止促致16至18歲的人進行色情物品製作或色情表演,如果該製作或表演在視覺上 :

    

(a) 描劃該人參與或看似參與明顯地涉及性的行為;或


(b) 以性為目的,而所突出描劃者,是該人的生殖器或肛門範圍,或胸部(如該人為女性)。


18. 上述色情描劃的定義,把禁止促致16歲以下和16至18歲兩類的兒童參與色情活動的範圍作出區分,成為兩個不同的級別。雖然兩個定義的(a)項是一樣,但在(b)項而言,對16歲以下的兒童的保護程度是較高。例如,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劃16歲以下的兒童的性器官,即使沒有突出地描劃,將會屬觸犯促致罪行的作為。鑑於有必要加強對16歲以下的兒童的保護,我們認為這種區分是恰當和必需的。然而,我們不會為促致罪行訂立免責辯護條款,因為若一名兒童被促致參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或作色情表演,促致人會與該名兒童有直接的接觸,這種利用與其他涉及兒童的性罪行類同,在很多情況下,其嚴重程度不遑多讓。而且,該名促致人有機會確定該名兒童的年齡,而他亦是直接非法利用該名兒童的人。鑑於色情描劃的定義清晰而明確,而且促致罪行性質嚴重,因此不宜訂立法定免責辯護條款。


19. 雖然如此,這項促致罪行只適用於在香港境內作出的作為,換言之,在香港境外作出的促致作為不受擬議法例規限,同樣地,外國影片的本地發行商,亦無須確定影片內男女演員的年齡。不過,條例草案通過之後,本地電影製片人或星探,應參照條例草案對色情描劃的兩級制定義,避免促致或聘用不足18歲的人在照片或影片中被色情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