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兒童色情物品的立法建議
諮詢文件


兒童色情物品的定義


9.根據一九九九年公布的《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以下稱為"1999年條例草案"),兒童色情物品指:

(a)不雅地描劃不足16歲或看似不足16歲的人的影片、照片、刊物、電腦生成圖像,包括貯存於電腦磁碟或以其他電子方式貯存並能轉為該類影片、照片、刊物、影像或圖像的數據或資料;或
(b)不雅地描劃不足16歲或看似不足16歲的人的物體。

10.在考慮所接獲的公眾意見,以及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的相近條例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一份非強制議定書的定義後,我們嘗試修訂兒童色情物品的定義,令其更清晰明確。根據我們的新建議,兒童仍指不足16歲的人,兒童色情物品則指:

(a)對兒童或看似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不論該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是以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產生,亦不論是否原創、經修改或變更;或
(b)包含(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的任何東西。

11.此外,我們建議色情描劃應指以下說明的視像描劃:

(a)描劃某人參與,或看似參與,明顯地涉及性的行為;或 (b)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劃某人的生殖器或肛門範圍或女性的胸部。

12.以上的定義清晰地訂定了兩種程度的色情描劃,而每種程度的描劃均包含某種程度的色情元素。我們相信這個定義充份嚴謹地界定了所涵蓋的範圍,足以達到保護兒童免受他人利用作色情活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