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兒童色情物品的立法建議
諮詢文件


法定免責辯護條款


13. 1999年條例草案旨在訂立多項罪行,禁止印刷、製作、生產、複製、進口、複印、分發、發布、宣傳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草案建議了適當嚴厲的罰則,以發揮足夠的阻嚇效力。為免生疑問,並確保無辜的人不會無意中受條例草案所制裁,條例草案內訂有以下的免責辯護條款:


"凡任何人被控犯條例草案所訂罪行,如有證據證明他有合法因由作出有關作為,該人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14. 1999年條例草案公布後,這條免責辯護條款被批評為含糊和不恰當。我們因此決定加以改善,令其更加清晰。修訂的建議方案是,假如所指稱的兒童色情物品具有藝術價值,或是真正地作教育、科學或醫學用途,或是作真正家庭用途,又或有關作為對公眾在其他方面有利,且止於對公眾有利的範圍,則被告人可用此作為有關罪行的法定免責辯護。


15. 鑑於純粹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作為被建議界定為罪行,我們深知條例草案可能引起有關人權的關注,亦了解指建議條文會影響言論自由權利的論點。雖然如此,我們相信透過審慎地明確界定"兒童色情物品"的涵義,再輔以法定免責辯護,應可在為兒童提供足夠保護與避免不必要地侵犯言論自由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