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條例草案
諮詢文件


背景


警監會


2.  警監會是一個獨立組織,負責監察和覆檢香港警務處(警務處)投訴警察課就公眾投訴警察個案進行的調查工作。


3.  一九七四年起,調查市民投訴警方的工作(包括對警務處文職人員的投訴),一直由投訴警察課負責。一九七七年,當時的總督委任了一個非法定機構,即當時的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常務小組),負責監察投訴警察課的工作。


4.  到了一九八四年,由於投訴個案數目大增,因而有需要加強及擴大這個監察機構。一九八五年年底,政府宣布改組常務小組,由一個新的非法定組織 ─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取代。一九八六年一月,常務小組正式解散,監察委員會成立,並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改名為警監會。


5.  目前,警監會的成員都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社會人士,包括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14名非官守委員。申訴專員或其代表是當然成員。此外,由保安局局長委任的59名觀察員,都是前警監會成員或其他社會人士,負責觀察投訴警察課處理投訴的方法。警監會有一個專職秘書處和一名法律顧問,是個獨立運作的機構。


6.  警監會的主要職能,是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就市民投訴警方個案進行的調查工作。警監會的職權範圍如下:


  1. 監察警方處理市民投訴的方法,並於適當時加以覆檢;
  2. 不時檢討導致市民投訴警務人員的行為類別的統計數字;
  3. 找出引起投訴或可能引起投訴之不恰當警察程序;及
  4. 於適當時向警務處處長,或在有需要時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一九九六年警監會條例草案


7.  一九九二年十月,當時監察委員會的副主席建議,監察委員會應該成為一個法定組織,使其職責更能清楚地界定,令市民對其角色有更深入的認識。一九九三年四月,前立法局進行動議辯論之後,政府決定落實一連串建議,以改善投訴警察制度,其中一項建議,就是使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成為一個法定組織。


8.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政府向當時的立法局提交《警監會條例草案》。由於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通過了多項政府無法接受的修正案,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撤回條例草案。


9.  政府仍然致力改善投訴警察制度及提升其公信力及透明度,並實施了《投訴警察課程序獨立檢討報告》的建議,以及警監會、前保安科和警方對外地投訴警察制度進行比較研究後提出的建議,包括在警監會成立監察嚴重投訴個案的專責小組、提高警監會工作的透明度,以及公開部分警監會會議,讓公眾列席。


新警監會條例草案


10.  為了使公眾對警監會獨立及公正的身分更具信心,政府現擬提交修訂的警監會條例草案,以便為警監會的運作提供法定基礎。新條例草案雖然仍以一九九六年警監會條例草案作為藍本,但加入若干新條款,包括成立獨立的警監會秘書處,及以法律形式更明確訂明觀察員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