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上诉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上诉委员会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上诉委员会)规例》(第539A章)第3条的规定于1998年成立的,以考虑、聆讯和裁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第539章)第10(1)条,就入境事务处处长就下述事项作出的任何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a) 护照的发出;
(b) 护照的有效期;
(c) 护照的修订;或
(d) 护照的撤销。
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须由主席或副主席及两名委员会成员处理。委员会设有秘书处,负责提供日常行政支援。
咨询处: 香港湾仔骆克道41号东城大厦16楼1602-1604室
电话: 2520 6129
传真: 2520 6590
电邮地址:9ceffeb1e8eef5dceffeb2fbf3eab2f4f7
委员会成员
主席:吴永嘉议员, BBS, JP
副主席:苏俊文先生
成员:
欧律治先生
陈家乐先生
陈健强先生
郑浚文先生
张思颖博士
张单媚女士
蔡碧林女士
蔡锦豪先生
侯焯汶先生
邝雪咏女士
赖泳恩女士
林骏希先生
罗永聪先生
颜明秀女士
唐思佩女士
徐若婷女士
王茂松先生
胡庆业先生
叶丽华女士
秘书:李泳怡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