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人口



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補充議定書》(《巴勒莫議定書》)第3(a)條,販運人口的定義為:

"為剝削目的而通過威脅、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形式的脅迫、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欺凌弱勢,或給予或收受款項或利益以取得某人的同意(而該人可控制另一人),以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口;而剝削應至少包括使人賣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以及勞役或摘取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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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時並無任何迹象顯示犯罪集團經常以香港作為販運人口的目的地或轉運地,販運人口在港亦非普遍或常見,但香港特區政府依然十分重視打擊販運人口活動。我們已制訂一系列有效而全面的法津及行政措施,並且不斷精益求益,以打擊販運人口,該等措施包括:



法津框架

香港通過多條不同的本港法例應對販運人口活動。該等法例涵蓋並有效禁止《巴勒莫議定書》所界定的「販運人口」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六個範疇:

  •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禁止以賣淫為目的而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禁止窩藏或控制或指示另一人使該人賣淫或與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為、禁止任何人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成為倡妓或導致他人賣淫,以及禁止其他包括強姦、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刑事恐嚇等多種罪行。此外,《刑事罪行條例》訂有條文,將域外法律效力適用於某些在香港以外地區對兒童所犯下的性罪行(包括有關的安排和廣告),使該罪行在香港可受到懲罰;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
  •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禁止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發布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 《入境條例》(第115章)禁止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以及禁止聘用非法勞工;
  • 《僱傭條例》(第57章)對僱主欠薪、短付工資、過期支付工資及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等施加刑事責任;以及
  • 其他相關條例禁止包括襲擊、意圖販賣而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拐帶兒童、欺詐及勒索等非法行為。


以上罪行,嚴重的可判終身監禁。以「多條法例」的模式打擊販運人口能為執法部門和檢控官在調查及檢控販運人口案件時提供更大的彈性。


為提高檢控官對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的意識,律政司於2013年出版的《檢控守則》中加入以「剝削他人案件」為題的新段落,目的是為檢控官提供指引,說明可能構成販運人口和剝削的元素,以及處理相關案件的恰當方法。並於2017年出版的《檢控手冊》中加入「剝削他人」的章節為檢控官提供相關指引。



高層次政策指導

為確保各政策局和部門的打擊販運人口工作有效落實,並提高公眾對販運人口的認知,政府已於2018年3月成立一個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保安局局長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出任副主席,以及相關部門首長為委員的高層次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會就打擊販運人口和加強保障外傭兩方面作出策略性指導,制訂及監察剛制定的

《打擊販運人口及加強保障外籍家庭傭工行動計劃》PDF File ( 《行動計劃》PDF File )的全面實施,確保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得到足夠資源,有效推行 《行動計劃》PDF File



跨部門合作

跨部門合作對於打擊販運人口活動極其重要。政府有既定的跨部門合作機制以打擊販運人口活動:


  • 在政策層面上,政府於2010年成立一個由保安局領導的「跨部門打擊販運人口工作小組」,以加強打擊販運人口活動的執法策略,小組成員包括香港海關(海關)、律政司、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勞工處、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和社會福利署(社署)。工作小組會監察本港販運人口的整體情況,並制訂打擊有關活動的整體策略;
  • 保安局於2016年發出《跨部門合作處理懷疑販運人口案件指引》,為「打擊販運人口工作小組」的政策局/部門成員提供跨部門合作的整體原則及程序指引,以助識別及處理潛在的販運人口個案;及
  • 在行動層面上,政府於1998年成立「跨部門聯合調查隊」,以便相關部門在日常行動中就販運人口活動交換情報,並進行聯合調查/合作。警務處、海關、入境處和勞工處是聯合調查隊的常規成員。調查隊會定期開會,討論販運人口活動的最新趨勢,並監察個案統計數字和打擊販運人口罪案的執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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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劃》

於2018年3月所公布的《行動計劃》PDF File 包含了一籃子全面而具策略性和針對性的措施,涵蓋識別受害人、調查、執法、檢控、保護和支援受害人、預防工作和與各持份者建立伙伴合作關係等範疇。

《行動計劃》PDF File 展示香港特區政府打擊販運人口和加強保障在香港工作的外傭的決心。



識別受害人

政府於2015年先在入境處引入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機制,其後警務處於2016及2017年把機制陸續伸至至部份警區,而海關亦於2017年推行有關機制。因此,在機制下接受識別的人士數目,從2016年的2 515人,大幅增加87%至2017年的4 710人。警務處已於2018年7月把機制推展至全港24個警區,而海關亦把機制推展至整個部門。警務處亦已成立專責隊伍處理販運人口個案。


根據該機制的標準程序,警務處、入境處或海關的人員會對接觸到的容易受剝削人士進行審核及識別,以確定是否為販運人口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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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初步審核

在完成一般調查程序後,執法人員會對有關人士進行初步審核。審核是以七個販運指標作指引,以評估有關易受剝削人士的案情是否可能涉及販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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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全面查問

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執法人員便須對受調查的易受剝削人士進行全面查問。進行全面查問時,執法人員會向受調查人士查問一系列的標準問題,以確定受調查人士是否真正的販運人口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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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問人員問完所有問題後,應能夠評估受調查人是否販運人口受害者。如受調查人被識別為販運人口受害者,相關的單位便會展開刑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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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受害人

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全面而人道的保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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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護證人計劃:為擔心人身安全的受害人提供安心的保證和保護。在合適情況下並有需要時,啓動保護證人計劃,並要求海外的執法機關在有需要時,為處於家鄉的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協助;
  • 提供福利支援及協助:受害人會獲適時提供所需的支援及協助,包括臨時庇護、醫療服務、心理支援、輔導和經濟援助等。有需要時,社署會協助評估受害人的福利需要並提供合適的服務;
  • 提供財政資助:為協助居於海外的受害人回港出庭作證,有關部門會考慮提供財政資助,以支付其在港期間所引致的費用,包括住宿、來回機票、生活補貼及簽證申請費用等;
  • 考慮檢控程序期間的適當安排:有關部門會盡快將販運人口個案通知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讓律政司可以適時對相關問題(包括是否提供豁免起訴),作出合適的評估;
  • 豁免簽證費用:受害人如須留港為由警務處、入境處或勞工處所提出的法律程序擔任控方證人,入境處會批准他們延期逗留,並豁免相關的簽證費用;以及
  • 特別批准外傭轉換其香港僱主:如有證據顯示外傭受僱主剝削或虐待,入境處亦會考慮特別批准其轉換僱主。

我們會繼續為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護和適切的協助,亦會支援他們在檢控程式中擔任證人,以及協助他們返回原居地。



培訓

政府為執法部門、勞工處、社署的人員及律政司檢控官等提供打擊販運人口的培訓。於2017年,逾1 800名來自保安局、律政司、警務處、入境處、勞工處、海關及社署的政府人員接受了本地或海外有關打擊販運人口的培訓。相關執法部門亦已將販運人口主題加入部門人員的入職訓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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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亦與其他國家(包括澳洲、美國及歐洲聯盟等)及非政府機構合作為各政策局及部門人員提供專門培訓工作坊。培訓內容涵蓋預防販運人口、識別及保護受害人、調查技巧、相關法例及案例、罪案趨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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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合作關係

我們完全明白,對付販運人口問題不能單靠香港特區政府一己之力,而是必須與民間團體、其他社會界別及其他政府緊密合作,並肩作戰。舉例來說,我們會與外傭來源國(例如印尼和菲律賓)建立更緊密伙伴合作關係,以應對一些無法由香港獨自解決的問題(例如債務勞役),並宣傳我們保障在港工作外傭的新措施和現有措施。執法機關會與海外的對口單位合作,進行聯合調查及分享情報。我們亦會繼續與外國駐港領事館保持緊密聯繫,以及積極參與國際或地區活動和工作坊,從而找出打撃販運人口問題的最佳辦法。我們亦將採取適當措施提高公眾對販運人口問題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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