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下釋囚委員會


兩項提早釋放計劃


監管下釋放計劃

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第7(1)條,正在服三年或多於三年監禁刑期(終身監禁除外),而且至少已服滿刑期的一半或20個月(以較長者為準)的囚犯,均符合資格按這項計劃獲提早釋放。他們可於這項計劃下最早獲釋的日期前六個月提出申請。獲接納的申請人在獲釋出獄後須受監管令規管,而有關監管令會一直有效,直至他們的最遲釋放日期,即全部刑期(不計算根據《監獄規則》(第234章附屬法例)而獲得的減刑)屆滿當日為止。監管令列出的標準監管條件載於附件IPDF File。對於在服刑期間已改過自新,但由於在監獄長期服刑,故此於獲釋後需要協助和指導,以便適應正常生活的囚犯,這項計劃甚有幫助。


釋前就業計劃

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第7(2)條,正在服兩年或多於兩年監禁刑期(終身監禁除外),而且在六個月內便屆最早釋放日期的囚犯,均符合資格按這項計劃獲提早釋放。他們可以在最早釋放日期前12個月內提出申請。獲接納的申請人會在最早釋放日期前六個月或六個月以內獲釋出獄。他們須受監管令規管,有關監管令與監管下釋放計劃的監管令相似,但附加一項規定,就是受監管人必須在懲教署管理的宿舍居住。相關監管令列出的標準監管條件載於附件IIPDF File。申請參加這項計劃的囚犯必須已獲聘用,在監管期間工作。這項計劃規定他們在監管人員的指導下入住宿舍及自食其力,對於在重返社會期間需要一段適應期的囚犯甚有幫助。


除了這兩份監管令樣本內載列的條件之外,委員會可按個別情況建議附加其他條件,例如訂明受監管人必須接受心理/精神治療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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