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刑事訴訟簡介
附表丙: 批捕和審查起訴期限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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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法定期限 |
說明 |
依據《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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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期限 |
7日以內 |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計算 |
第69條
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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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決定提起公訴的期限 |
1個月以內 |
自接到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後的次日起計算 |
第13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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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在1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的期限 |
半個月 |
重大複雜的案件才可以延長 |
第13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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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的期限 |
1個月以內 |
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計算。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
第140條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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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開庭時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後,進行補充偵查的期限 |
1個月以內 |
自休庭後的次日起計算 |
第16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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