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內地刑事訴訟簡介


附表丙: 批捕和審查起訴期限一覽


 名稱

法定期限

說明

依據《刑事訴訟法》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期限

7日以內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計算

第69條

第3款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決定提起公訴的期限

1個月以內

自接到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後的次日起計算

第138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在1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的期限

半個月

重大複雜的案件才可以延長

第138條

補充偵查的期限

1個月以內

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計算。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第140條

第三款

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開庭時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後,進行補充偵查的期限

1個月以內

自休庭後的次日起計算

第16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