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區 域 界 線 管 制


香 港 所 有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 旅 客 和 貨 物 均 須 受 出 入 境 和 海 關 管 制 。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是 飛 機 旅 客 和 空 運 貨 物 的 管 制 站 。 至 於 從 海 路 來 港 的 旅 客 和 貨 物 , 本 港 設 有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 屯 門客 運 碼 頭 、入 境 船 隻 東 西 兩 面 碇 泊 處 和 屯 門 入 境 船 隻 碇 泊 處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 此 外 , 葵 青 貨 櫃 碼 頭 及 內 河 碼 頭 亦 可 辦 理 貨 物 清 關 手 續 。 陸 路 方 面 則 設 有 七 個 過 境 管 制 站 , 包 括 羅 湖 、 紅 磡 、 文 錦 渡 、 落 馬 洲、沙 頭 角、深 圳 灣 和 落 馬 洲 支 線。

區 域 界 線 管 制 : 航 空

機 場 管 制

入 境 事 務 處 和 香 港 海 關 透 過 管 制 措 施 , 分 別 防 止 不 受 歡 迎 的 人 物 和 違 禁 貨 物 經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香 港 海 關 是 負 責 阻 遏 走 私 活 動 的 主 要 執 法 機 關 。 此 外 , 海 關 作 為 前 線 執 法 機 關 , 亦 負 責 防 止 基 於 保 安 、 公 眾 健 康 、 保 護 環 境 及 履 行 國 際 義 務 等 理 由 而 被 禁 物 品 的 進 出 口。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遏 止 非 法 移 民 經 機 場 移 居 海 外 的 活 動 , 以 履 行 香 港 特 區 的 國 際 責 任 。

航 空 管 制 站 的 運 作

機場管制

2. 本 港 有 幾 類 旅 客 列 為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 包 括 可 疑 的 旅 客 ( 訪 港 目 的 有 可 疑 、 可 能 逾 期 逗 留 、 意 圖 非 法 居 留 和 濫 用 過 境 安 排 的 人 士 ) 、 使 用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來 港 從 事 非 法 活 動 的 人 、 毒 販 、 偷 運 人 口 者 和 罪 犯 。

3. 為 防 止 上 述 不 法 份 子 入 境 , 所 有 入 境 旅 客 均 須 在 入 境 機 場 櫃 枱 接 受 檢 查 ,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會 把 可 疑 個 案 作 進 一 步 訊 問 。 被 截 獲 的 不 合 入 境 資 格 乘 客 會 被 拒 入 境 , 並 盡 快 遣 返 來 港 前 的 口 岸 或 原 居 地 。

識別偽造旅行證件

4. 為 協 助 出 入 境 管 制 人 員 識 別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 每 個 出 入 境 管 制 櫃 枱 設 有 紫 外 線 燈 , 而 在 值 日 室 則 備 有 手 提 防 偽 膠 膜 檢 查 器 。前 線 及 行 動 支 援 單 位 亦 設 有 先 進 的 偽 證 偵 查 儀 器 , 包 括 「視 像 光 譜 比 對 儀」, 及 載 有 200 多 個 國 家 超 過 3,000 種 真 確 和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樣 本 影 像 的「證 件 圖 像 資 訊 系 統」,以 核 實 被 查 驗 證 件 的 真 偽。

訓練課程

5. 情 報 的 整 理 和 分 析 , 對 打 擊 不 法 活 動 甚 為 重 要 。 為 此 ,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定 期 為 各 人 員 舉 辦 訓 練 課 程 , 使 他 們 認 識 偽 造 證 件 的 最 新 趨 勢 和 慣 用 手 法 。 此 外 , 本 港 各 領 事 館 的 人 員 亦 不 時 應 邀 主 持 關 於 偵 查 偽 證 的 講 座 。

6. 我 們 亦 借 助 資 訊 科 技 提 高 效 率 。「快 檢 通」 系 統 已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全 面 投 入 服 務 , 所 有 管 制 站 已 廣 泛 使 用 證 件 光 學 閱 讀 機 , 閱 讀 可 機 讀 的 護 照 和 香 港 身 分 證 。 機 場 管 制 站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提 供 e - 道 自 動 化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系 統 給 本 港 市 民 使 用 。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 該 服 務 更 擴 展 至 經 常 訪 港 的 旅 客 。

7. 二 零 一 零 年 經 機 場 的 出 入 境 人 次 為 3,327 萬 。在 2011 年 首 六 個 月 , 共 錄 有 1,691 萬 人 次 出 入 境 。

區 域 界 線 管 制 : 陸 路

陸 上 區 域 界 線 的 管 制

香 港 警 隊 在 陸 路 邊 界 作 24 小 時 巡 邏 , 以 堵 截 非 法 入 境 者 。 全 長 35 公 里 的 邊 界 均 設 有 陸 路 圍 網 , 並 附 設 一 系 列 監 察 系 統 讓 警 方 有 效 地 執 行 陸 路 邊 界 的 管 制 工 作 。

陸上區域界線管制

2. 此 外 , 管 制 土 地 用 途 亦 有 助 警 方 在 陸 路 邊 界 進 行 執 法 行 動 。 將 邊 界 的 毗 鄰 土 地 被 劃 為 「 邊 境 禁 區 」 , 以 限 制 非 本 地 居 民 進 出 活 動 和 土 地 發 展 。 藉 著 這 個 有 效 的 緩 衝 區 , 有 助 警 方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和 走 私 犯 罪 活 動 。 而 事 實 證 明 這 些 管 制 措 施 非 常 有 效 。

陸 路 管 制 站 的 運 作

3. 七 個 陸 路 管 制 站 中 , 羅 湖、 紅 磡 和 落 馬 洲 支 線 負 責 乘 搭 火 車 的 乘 客 的 出 入 境 檢 查 ; 落 馬 洲 、 沙 頭 角 、深 圳 灣 和 文 錦 渡 四 個 管 制 站 , 則 負 責 檢 查 出 入 境 的 車 輛 和 旅 客 。
旅客出入境檢查櫃枱

4. 七 個 管 制 站 ( 以 出 入 境 兩 個 方 向 合 計 ) 共 有 399 個 旅 客 出 入 境 檢 查 櫃 枱 及 263 條 旅 客 e – 道 (含 開 設 在 羅 湖 管 制 站 的 6 條 學 童 e – 道 及 30 條 快 捷 e - 道) 和 150 個 車 輛 檢 查 亭 (其 中 80 個 檢 查 亭 配 備 車 輛 e - 道) 。 在 2010 年 , 這 些 櫃 枱 和 車 輛 檢 查 亭 每 日 平 均 處 理 約 498,173 名 旅 客 和 42,159 輛 汽 車 。在 2011 年 首 六 個 月 , 每 日 平 均 處 理 509,634 名 旅 客 及 41,754 輛 汽 車 。

5. 每 個 櫃 枱 和 出 入 境 檢 查 亭 均 裝 有 電 腦 和 證 件 光 學 閱 讀 機 , 全 部 接 駁 至 一 個 中 型 中 央 集 線 器 , 並 透 過 一 個 全 港 網 絡 與 其 他 管 制 站 和 總 部 的 主 機 連 接 。 可 機 讀 的 旅 遊 證 件 和 香 港 身 分 證 經 證 件 光 學 閱 讀 機 掃 描 後 , 電 腦 便 會 把 旅 客 過 關 的 資 料 記 錄 下 來 。

6. 除 櫃 枱 裝 有 先 進 設 備 外 , 管 制 站 內 作 支 援 的 辦 公 室 還 備 存 一 套 手 冊 , 詳 列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和 簽 證 的 各 項 破 綻 , 供 管 制 站 人 員 參 考 。 此 外 , 所 有 管 制 站 人 員 均 經 常 有 機 會 接 受 培 訓 及 參 與 業 務 研 討 會 , 認 識 偽 造 證 件 的 最 新 趨 勢 和 手 法 。

區 域 界 線 管 制 : 海 路

香 港 特 區 水 域 保 安

水域保安

海 上 水 域 由 香 港 警 務 處 水 警 總 區 負 責 巡 邏 , 其 主 要 任 務 是 在 海 上 打 擊 非 法 入 境、走 私 和 其 他 罪 行 。 香 港 水 警 擁 有 一 支 現 代 化 的 船 隊 , 包 括 58 艘 巡 邏 警 輪 、 63 艘 快 速 小 艇 和 4 艘 行 動 平 台 躉 船 。 該 總 區 的 指 揮 及 控 制 中 心 利 用 一 套 結 合 了 雷 達 、 日 夜 攝 像 鏡 頭 , 以 及 熱 能 探 測 器 的 先 進 系 統 監 察 海 面 情 況 和 指 揮 船 隊 運 作 。水 警 致 力 堵 截 非 法 入 境 者 流 入 , 以 及 採 取 跨 部 門 合 作 模 式 打 擊 海 上 跨 境 走 私 活 動 。 偵 破 的 走 私 案 件 會 交 由 香 港 海 關 跟 進 。

海 路 管 制 站 和 碇 泊 處 的 運 作

2. 海 路 旅 客 抵 港 時 會 在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接 受 入 境 及 海 關 檢 查 。 在 2010 年 , 使 用 海 路 管 制 站 和 其 他 入 境 船 隻 碇 泊 處 的 旅 客 共 有 2,586 萬 人 。 在 2011 年 首 季 , 共 錄 得 1,312 萬 人 次 。 他 們 辦 理 的 出 入 境 檢 查 和 清 關 手 續 , 與 經 由 陸 路 和 機 場 管 制 站 出 入 境 的 旅 客 並 無 分 別 。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及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管 制 站 , 提 供 e - 道 自 動 化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系 統 給 合 資 格 的 十 一 歲 或 以 上 的 澳 門 永 久 性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使 用 。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屯 門 客 運 碼 頭 亦 開 始 提 供 同 樣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系 統 給 合 資 格 的 澳 門 永 久 性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使 用 。


3. 至 於 其 他 出 入 香 港 的 貨 輪 , 除 非 另 有 指 示 或 獲 得 豁 免 , 都 須 在 入 境 船 隻 碇 泊 處 辦 理 出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 本 港 目 前 有 三 個 入 境 船 隻 碇 泊 處 , 即 入 境 船 隻 東 西 兩 面 碇 泊 處 和 屯 門 入 境 船 隻 碇 泊 處 , 其 中 入 境 船 隻 西 面 碇 泊 處 及 屯 門 入 境 船 隻 碇 泊 處 均 全 日 提 供 服 務 。
入境船隻碇泊處

4. 辦 妥 出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後 , 抵 港 貨 輪 會 駛 到 海 旁 的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起 卸 貨 物 。 海 關 會 在 碇 泊 處 或 貨 物 裝 卸 區 進 行 檢 查 工 作 。

5. 根 據 預 辦 入 境 檢 查 ( 預 檢 ) 計 劃 , 事 先 獲 批 准 的 遠 洋 船 隻 及 內 地 內 河 及 沿 海 貨 船 可 直 接 駛 往 葵 青 貨 櫃 碼 頭 、 內 河 碼 頭 或 中 流 碇 泊 處 進 行 裝 卸 貨 櫃 。 海 關 會 對 進 出 口 的 貨 物 進 行 清 關 工 作 。


6. 在 2011 年 4 月 15 日 開 始 , 重 開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 提 供 四 個 來 回 澳 門 的 航 班 渡 輪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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