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反 走 私 工 作


有 效 遏 止 走 私 的 方 法 , 就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機 關 共 同 採 取 持 續 行 動 打 擊 走 私 活 動 。 為 此 , 政 府 採 取 了 以 下 策 略 :

 

(a) 實 施 嚴 厲 的 反 走 私 法 例
反走私工作

現 行 法 例 已 賦 予 香 港 海 關 足 夠 權 力 打 擊 各 類 走 私 活 動 。 海 關 人 員 的 權 力 , 主 要 來 自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第 60 章 ) 。 其 他 有 關 條 例 包 括 《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 ( 第 109 章 ) 、 《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 第 134 章 ) 、 《 化 學 品 管 制 條 例 》 ( 第 145 章 ) 、 《 火 器 及 彈 藥 條 例 》 ( 第 238 章 ) 、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 第 362 章 ) 、 《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 第 455 章 ) 和《 版 權 條 例 》 ( 第 528 章 ) 等 。 觸 犯 最 嚴 重 走 私 罪 行 者 ,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終 身 監 禁 和 無 限 額 罰 款 。

(b) 情 報 為 本 的 海 關 行 動

香 港 海 關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成 立 情 報 科 , 加 強 情 報 搜 集 及 分 析 的 工 作 , 並 發 展 及 應 用 各 種 風 險 管 理 技 術 , 使 各 層 面 的 海 關 行 動 更 有 效 地 堵 截 走 私 活 動 。

(c)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加強執法行動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香 港 海 關 成 立 多 支 專 責 小 隊 , 以 對 付 各 種 走 私 活 動 。 舉 例 來 說 ,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由 香 港 警 務 處 成 立 的 小 艇 分 區 , 專 門 對 付 利 用 快 艇 走 私 的 活 動 ; 一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由 香 港 海 關 成 立 的 柴 油 管 制 組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改 名 為 反 私 油 調 查 組) ,專 門 打 擊 非 法 燃 油 活 動。 此 外 , 海 關 的 版 權 及 商 標 調 查 科 也 有 所 擴 充 , 以 便 增 強 對 付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活 動 的 執 法 效 能 。海 關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成 立 反 私 煙 特 遣 隊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改 名 為 反 私 煙 調 查 組) , 致 力 打 擊 私 煙 活 動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起,海 關 調 派 特 遣隊 對 各 種 走 私 活 動 進 行 調 查。

香 港 警 務 處 繼 續 採 取 與 其 他 機 構 合 作 的 模 式 對 付 有 組 織 性 的 快 艇 走 私 活 動 , 並 且成 效 顯 著 , 成 功 檢 獲 不 少 涉 及 走 私 活 動 的 物 品 、 車 輛 和 船 隻 。 在 2009 年 2 月 , 香 港 警 務 處 與 海 關 成 功 瓦 解 了 一 個 利 用 貨 船 走 私 的 集 團 , 檢 獲 大 批 偷 運 往 內 地 的 凍肉 及 電 子 廢 料 。 香 港 警 務 處 會 繼 續 與 其 他 執 法 部 門 合 作 , 致 力 打 擊 海 上 跨 境 走 私 活 動 。

(d) 添 置 高 科 技 器 材

為 加 強 貨 物 檢 查 工 作 及 提 高 清 關 效 率 , 海 關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引 入 了 兩 部 流 動 X 光 車 輛 掃 描 系 統 ; 而 另 外 兩 部 同 類 系 統 , 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正 式 投 入 運 作 。 此 外 , 海 關 亦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及 二 月 在 落 馬 州 管 制 站 引 進 大 型 的 車 輛 X 光 檢 查 系 統 , 以 加 強 堵 截 走 私 活 動 的 能 力 。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海 關 亦 於 深 圳灣 管 制 站 裝 置 了 車 輛 X 光 檢 查 系 統。透 過 這 些 系 統 , 海 關 能 更 有 效 地 打 擊 毒 品 偷 運 、 武 器 走 私 、 非 法 入 境 者 偷 渡 及 其 他 違 禁 品 的 走 私 活 動 。 鑑 於 各 地 恐 怖 活 動 日 益 增 加 , 海 關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 為 上 述 前 兩 部 流 動 X 光 車 輛 掃 描 系 統 的 其 中 一 部 加 裝 輻 射 源 探 測 裝 置 。 另 外 兩 部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投 入 運 作 的 同 類 流 動 系 統 , 亦 已 加 裝 同 類 裝 置 。

為 加 快 過 境 車 輛 的 清 關 程 序 , 香 港 海 關 已 於 四 個 車 輛 陸 路 口 岸 使 用車 牌 自 動 辨 認 系 統 。 使 用 該 系 統 後 , 海 關 能 更 準 確 地 處 理 清 關 工 作 , 並 將 每 輛 貨 車 的 平 均 清 關 時 間 縮 短 三 秒 。 此 外 , 海 關 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引 進 四 組 快 速 微 量 蒸 餾 儀 , 以 加 強 偵 測 從 陸 路 及 海 路 走 私 非 法 燃 油 入 境 的 活 動 。

(e) 推 行 獎 勵 計 劃

政 府 推 行 獎 勵 計 劃 , 向 提 供 重 要 情 報 的 線 人 發 放 獎 金 , 鼓 勵 市 民 參 與 打 擊 走 私 活 動 ,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檢 討 有 關 的 制 度 及 調 整 獎 賞 金 額 。

(f) 加 強 與 煙 草 業 、 石 油 業 、 科 研 製 藥 業 和 版 權 業 界 的 合 作

海 關 加 強 與 煙 草 業 、 石 油 業 和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合 作 , 收 集 有 用 情 報 , 以 便 打 擊 私 煙 、 非 法 燃 油 、 盜 版 及 偽 冒 商 標 貨 品 活 動 。 此 外 , 煙 草 業 、 石 油 業 、 科 研 製 藥 業 和 版 權 業 界 亦 設 置 額 外 獎 賞 計 劃 , 由 香 港 海 關 管 理 , 發 放 獎 金 予 任 何 能 提 供 資 料 導 致 海 關 檢 獲 走 私 香 煙 、非 法 燃 油、 冒 牌 藥 品 、 商 業 用 之 盜 版 軟 件 、 盜 版 光 碟 及 用 以 製 造 盜 版 光 碟 的 器 材 的 人 士 。

(g) 加 強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和 鄰 近 地 區 的 聯 繫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和 鄰 近 地 區 的 海 關 部 門 加 強 聯 繫 , 交 換 資 料 和 情 報 。 除 了 定 期 舉 行 聯 絡 會 議 外 ,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海 關 亦 進 行 反 走 私 同 步 行 動 , 成 績 斐 然 。 另 外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一 日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海 關 總 署 簽 訂 《 合 作 互 助 安 排 》。《 合 作 互 助 安 排 》 為 雙 方 在 打 擊 走 私 活 動 及 非 法 販 運 毒 品 、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和 相 互 培 訓 與 交 流 方 面 提 供 了 合 作 框 架 。

(h) [ 一 站 式 ] 舉 報 罪 案 熱 線

香 港 海 關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起 , 設 立 了 一 站 式 舉 報 罪 案 熱 線 ( 電 話 2545 6182 ) , 方 便 市 民 舉 報 與 海 關 法 例 有 關 的 違 法 活 動 。

緝 毒 工 作

2. 香 港 特 區 致 力打 擊 一 切 販 運 毒 品 活 動 。駐 守 於 港 口 、 內 河 船 碼 頭 、 葵 涌貨 櫃 碼 頭 、 港 澳 渡 輪 碼 頭 、 中 國 渡 輪 碼 頭 、 直 通 火 車 管 制 站 、 各 陸 路 管 制 站 以 及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海 關 人 員 , 為 進 出 境 旅 客 、 貨 物 、 郵 件 及 其 運 載 工 具 進 行 清 關 工 作 , 在 緝毒 方 面 擔 當 了 重 要 的 角 色 。 為 了 提 高 緝 毒 效 率 便 利 通 關 , 海 關 更 於 不 同 的 工 作 地 點 及層 面 使 用 搜 查 犬 協 助 清 關 工 作 。

毒品調查

3.海 關 除 了在 各 管 制 站 進 行 例 行 的 清 關 檢 查 外 , 海 關 毒 品 調 查 科 亦 在 管 制 偷 運 毒 品 方 面 提 供 支 援 。 海 關 毒 品 調 查 科 亦 會 對 販 毒 集 團 進 行 監 視 , 部 署 打 擊 行 動 , 及 為 管 制 站 前 線 人 員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提 供 情 報 。


監察

4. 海 關 毒 品 調 查 科 機 場 調 查 組 駐 守 機 場 , 暗 中 監 察 入 境 / 過 境 / 離 境 的 旅 客 以 打 擊 經 機 場 運 毒 的 活 動 。 此 外 , 當 機 場 科 人 員 檢 獲 毒 品 後 , 該 組 亦 負 責 跟 進 調 查 。 由 海 關 毒 品 調 查 科 和 警 務 處 毒 品 調 查 科 共 同 派 員 參 與 的 「聯 合 情 報 小 組」, 在 一 九七 九 年 成 立 , 方 便 兩 個 部 門 交 換 毒 品 情 報 和 統 籌 在 機 場 進 行 的 緝 毒 聯 合 行 動 。
緝毒工作

5.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及 其 他 海 外 執 法 機 關 保 持 緊 密 的 工 作 關 係 , 交 換 情 報 和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 以 打 擊 跨 國 販 毒 活 動 。


統 計 數 字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麻醉鎮痛劑
   海落英 9.21公斤 14.57公斤 43.62公斤 26.65公斤 43.27公斤

迷幻劑
   大麻 102.64公斤 102.84公斤 101.26公斤 262.98公斤 79.07公斤
   氯胺酮(K仔) 4.32公斤 242.08公斤 57.45公斤 27.06公斤 325.23公斤

興奮劑
   可卡因 12.81公斤 5.17公斤 9.29公斤 182.41公斤 38.57公斤
   亞甲二氧基甲基
   
106 434丸裝 3 285丸裝 19 935丸裝 2 427丸裝 3 028丸裝
安非他明(冰) - - 0.09 公斤 0.03公斤 -
甲基安非他明 9.31公斤 18.46公斤 0.56公斤 42.00公斤 14.21公斤

鎮靜劑
   安定 2 961丸裝 1 468丸裝 705丸裝 1 355丸裝 2 014丸裝
25.17 公斤 0.10 公斤 0.39 公斤 - 100.00 公斤
   舒樂安定 14 880丸裝 14 473丸裝 17 847丸裝 1 449丸裝 562丸裝
0.28公斤 - - - -
   咪達唑侖(藍精靈) 1 692丸裝 6 497丸裝 27 854丸裝 19 847丸裝 1 521丸裝
- 7.16 公斤 - 0.29公斤 -

- 少於 0.05公斤

除 麻 醉 鎮 痛 劑 外 , 其 他 毒 品 都 屬 於 「 精 神 科 藥 物 」 類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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