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反 走 私 工 作


有 效 遏 止 走 私 的 方 法 , 就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機 關 共 同 採 取 持 續 行 動 打 擊 走 私 活 動 。 為 此 , 政 府 採 取 了 以 下 策 略 :

 

(a) 實 施 嚴 厲 的 反 走 私 法 例
反走私工作

現 行 法 例 已 賦 予 香 港 海 關 足 夠 權 力 打 擊 各 類 走 私 活 動 。 海 關 人 員 的 權 力 , 主 要 來 自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第 60 章 ) 。 其 他 有 關 條 例 包 括 《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 ( 第 109 章 ) 、 《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 第 134 章 ) 、 《 化 學 品 管 制 條 例 》 ( 第 145 章 ) 、 《 火 器 及 彈 藥 條 例 》 ( 第 238 章 ) 、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 第 362 章 ) 、 《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 第 455 章 ) 和《 版 權 條 例 》 ( 第 528 章 ) 等 。 觸 犯 最 嚴 重 走 私 罪 行 者 ,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終 身 監 禁 和 無 限 額 罰 款 。

此 外 , 為 打 擊 快 艇 走 私 活 動 及 加 強 執 法 機 關 打 擊 海 上 走 私 的 能 力 , 《 2 0 0 9 年 進 出 口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生 效 。 新 修 訂 的 條 文 將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第 6 0 章 ) 第 4 條 的 「 獲 授 權 人 員 」 定 義 擴 大 至 任 何 職 級 的 警 務 人 員 , 並 訂 明 凡 二 百 五 十 總 噸 以 下 的 船 隻 , 如 有 安 裝 一 部 或 多 於 一 部 舷 外 引 擎 ,且 引 擎 的 總 功 率 可 超 過 二 百 二 十 五 匹 馬 力 , 在 有 合 理 懷 疑 下 , 該 船 隻 可 被 推 定 作 走 私 用 途 。

(b) 情 報 為 本 的 海 關 行 動

香 港 海 關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成 立 情 報 科 , 加 強 情 報 搜 集 及 分 析 的 工 作 , 並 發 展 及 應 用 各 種 風 險 管 理 技 術 , 使 各 層 面 的 海 關 行 動 更 有 效 地 堵 截 走 私 活 動 。

(c)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加強執法行動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香 港 海 關 成 立 多 支 專 責 小 隊 , 以 對 付 各 種 走 私 活 動 。 香 港 海 關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成 立 反 私 油 調 查 組 ( 前 稱 柴 油 管 制 組 ) ,專 門 打 擊 非 法 燃 油 活 動。 此 外 , 海 關 的 版 權 及 商 標 調 查 科 也 有 所 擴 充 , 以 便 增 強 對 付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活 動 的 執 法 效 能 。海 關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成 立 反 私 煙 調 查 組 ( 前 稱 反 私 煙 特 遣 隊 ) , 致 力 打 擊 私 煙 活 動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起,為 統 籌 打 擊 走 私 活 動 的 工 作,海 關 調 派 特 遣 隊 對 各 種 走 私 活 動 進 行 調 查。

香 港 警 務 處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成 立 小 艇 分 區 , 專 門 對 付 利 用 快 艇 走 私 的 活 動 。 香 港 警 務 處 的 水 警 繼 續 採 取 與 其 他 機 構 合 作 的 模 式 對 付 有 組 織 性 的 快 艇 走 私 活 動 , 並 且 成 效 顯 著 , 成 功 檢 獲 不 少 涉 及 走 私 活 動 的 物 品 、 車 輛 和 船 隻。

(d) 添 置 高 科 技 器 材

為 加 強 貨 物 檢 查 工 作 及 提 高 清 關 效 率 , 海 關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及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引 入 了 四 套 流 動 X 光 車 輛 掃 描 系 統。 此 外 , 海 關 亦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初 在 落 馬 州 管 制 站 引 進 兩 套 大 型 的 車 輛 X 光 檢 查 系 統 。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海 關 亦 於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裝 置 了兩 套 車 輛 X 光 檢 查 系 統。透 過 這 些 系 統 , 海 關 能 更 有 效 地 打 擊 毒 品 偷 運 、 武 器 走 私 、 非 法 入 境 者 偷 渡 及 其 他 違 禁 品 的 走 私 活 動 。 鑑 於 各 地 恐 怖 活 動 日 益 增 加 , 海 關 已 為 部 分 流 動 X 光 車 輛 掃 描 系 統 及 車 輛 X 光 檢 查 系 統 加 裝 輻 射 源 探 測 裝 置 。

為 加 快 過 境 車 輛 的 清 關 程 序 , 香 港 海 關 已 於 四 個 車 輛 陸 路 口 岸 使 用車 牌 自 動 辨 認 系 統 。 使 用 該 系 統 後 , 海 關 能 更 準 確 地 處 理 清 關 工 作 , 並 將 每 輛 貨 車 的 平 均 清 關 時 間 縮 短 三 秒 。

(e) 推 行 獎 勵 計 劃

政 府 推 行 獎 勵 計 劃 , 向 提 供 重 要 情 報 的 線 人 發 放 獎 金 , 鼓 勵 市 民 參 與 打 擊 走 私 活 動 ,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檢 討 有 關 的 制 度 及 調 整 獎 賞 金 額 。

(f) 加 強 與 煙 草 業 、 石 油 業 、 科 研 製 藥 業 和 版 權 業 界 的 合 作

海 關 加 強 與 煙 草 業 、 石 油 業 和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合 作 , 收 集 有 用 情 報 , 以 便 打 擊 私 煙 、 非 法 燃 油 、 盜 版 及 偽 冒 商 標 貨 品 活 動 。 此 外 , 煙 草 業 、 石 油 業 、 科 研 製 藥 業 和 版 權 業 界 亦 設 置 額 外 獎 賞 計 劃 , 由 香 港 海 關 管 理 , 發 放 獎 金 予 任 何 能 提 供 資 料 導 致 海 關 檢 獲 走 私 香 煙 、非 法 燃 油、 冒 牌 藥 品 、 商 業 用 之 盜 版 軟 件、 用 以 製 造 盜 版 光 碟 的 器 材, 及 非 法 影 印 或 分 發 的 版 權 作 品 侵 權 複 製 品 的 人 士 。

(g) 加 強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和 鄰 近 地 區 的 聯 繫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和 鄰 近 地 區 的 海 關 部 門 加 強 聯 繫 , 交 換 資 料 和 情 報 。 除 了 定 期 舉 行 聯 絡 會 議 外 ,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海 關 亦 進 行 反 走 私 同 步 行 動 , 成 績 斐 然 。 另 外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一 日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海 關 總 署 簽 訂 《 合 作 互 助 安 排 》。《 合 作 互 助 安 排 》 為 雙 方 在 打 擊 走 私 活 動 及 非 法 販 運 毒 品 、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和 相 互 培 訓 與 交 流 方 面 提 供 了 合 作 框 架 。 迄 今,香 港 海 關 已 和 17 個 海 關 機 構 簽 訂《 合 作 互 助 安 排 》。

(h) 一 站 式 舉 報 罪 案 熱 線

香 港 海 關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起 , 設 立 了 一 站 式 舉 報 罪 案 熱 線 ( 電 話 2545 6182 ) , 方 便 市 民 舉 報 與 海 關 法 例 有 關 的 違 法 活 動 。

緝 毒 工 作

2. 香 港 特 區 致 力 打 擊 一 切 販 運 毒 品 活 動 。駐 守 於 港 口 、 內 河 船 碼 頭 、 葵 涌 貨 櫃 碼 頭 、 港 澳 渡 輪 碼 頭 、 中 國 渡 輪 碼 頭 、 直 通 火 車 管 制 站 、 各 陸 路 邊 境 管 制 站 以 及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海 關 人 員 , 為 進 出 境 旅 客 、 貨 物 、 郵 件 及 其 運 載 工 具 進 行 清 關 工 作 , 在 緝 毒 方 面 擔 當 了 重 要 的 角 色 。 為 了 提 高 緝 毒 效 率 及 便 利 通 關 , 海 關 更 於 不 同 的 管制 站 使 用 搜 查 犬 協 助 清 關 工 作 。

毒品調查

3.海 關 除 了在 各 管 制 站 進 行 例 行 的 清 關 檢 查 外 , 海 關 毒 品 調 查 科 亦 在 管 制 偷 運 毒 品 方 面 提 供 支 援 。 海 關 毒 品 調 查 科 亦 會 對 販 毒 集 團 進 行 監 視 , 部 署 打 擊 行 動 , 及 為 管 制 站 前 線 人 員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提 供 情 報 。


監察

4. 海 關 毒 品 調 查 科 機 場 調 查 組 駐 守 機 場 , 暗 中 監 察 入 境 / 過 境 / 離 境 的 旅 客 以 打 擊 經 機 場 運 毒 的 活 動 。 此 外 , 當 機 場 科 人 員 檢 獲 毒 品 後 , 該 組 亦 負 責 跟 進 調 查 。 由 海 關 毒 品 調 查 科 和 警 務 處 毒 品 調 查 科 共 同 派 員 參 與 的 「聯 合 情 報 小 組」, 在 一 九七 九 年 成 立 , 方 便 兩 個 部 門 交 換 毒 品 情 報 和 統 籌 在 機 場 進 行 的 緝 毒 聯 合 行 動 。
緝毒工作

5.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及 其 他 海 外 執 法 機 關 保 持 緊 密 的 工 作 關 係 , 交 換 情 報 和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 以 打 擊 跨 國 販 毒 活 動 。


統 計 數 字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麻醉鎮痛劑
   海落英 43.62公斤 26.65公斤 43.27公斤 38.68公斤 39.96公斤

迷幻劑
   大麻 101.26公斤 262.98公斤 79.07公斤 73.71公斤 7.08公斤
   氯胺酮(K仔) 57.45公斤 27.06公斤 325.23公斤 379.44公斤 46.94公斤

興奮劑
   可卡因 9.29公斤 182.41公斤 38.57公斤 42.12公斤 350.35公斤
   亞甲二氧基甲基
   
19 935丸裝 2 427丸裝 3 028丸裝 1 016丸裝 1 557丸裝
安非他明(冰) 0.09公斤 0.03公斤 - - -
甲基安非他明 0.56公斤 42.00公斤 14.21公斤 30.70公斤 87.54公斤

鎮靜劑
   安定 705丸裝 1 355丸裝 2 014丸裝 728丸裝 96 284丸裝
0.39 公斤 - 100.00 公斤 - 0.01 公斤
   舒樂安定 17 847丸裝 1 449丸裝 562丸裝 750丸裝 4 421丸裝
- - - - -
   咪達唑侖(藍精靈) 27 854丸裝 19 847丸裝 1 521丸裝 1 813丸裝 728丸裝
- 0.29公斤 - - -

- 少於 0.05公斤

除 麻 醉 鎮 痛 劑 外 , 其 他 毒 品 都 屬 於 「 精 神 科 藥 物 」 類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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