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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記訪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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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遇有訪客、修理工人或送貨工人,必須詢問他們欲到訪哪一住戶,才准予進入大廈內。他們的出入記錄,須登記在訪客登記冊上,而該訪客登記冊須妥為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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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如有可疑人物闖入大廈,應盡快通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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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報告及記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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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內發生任何事故,例如保安人員交更、升降機故障、電力故障、滲水、警鐘鳴響等,都須記錄在事故記錄冊上,並應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發生事故的確實時間亦須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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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應付緊急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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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有些單位設有防盜警鐘,如遇劫或有緊急事故,住客便會按動警鐘向管理處求助,你應立即前往查察及通知警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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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些大廈的公用地方,設有由玻璃屏保護的求救或緊急掣。住客遇到搶劫或緊急事故,可把玻璃打碎,警鐘便會鳴響,管理處的保安指示板的信號燈亦會亮起,顯示何處發生事故,你應立即趕往現場查察及通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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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監察保安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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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管理處設有閉路電視系統,你要知道電視機的鏡頭對茩一個方向,並留意電視螢幕。如發現有特別事故發生,便應趕往現場支援及通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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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妥善保管鑰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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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大廈內通常設有機房及雜用房,包括升降機機房、冷氣機房和水電錶房。為防止有人擅自進入及非法使用這些房間(例如干擾電力供應),必須把它們妥為鎖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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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鑰匙須由當值的保安人員保管。此外,亦應設有登記冊,用以記錄曾使用該等鑰匙的人士的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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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防止及偵測罪案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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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垃圾房/儲物室不應設於暗角,並盡可能設於保安人員視線範圍內。房間內要有充足的照明,不需使用時要鎖上,並應經常視察,以防被不良份子用作匿藏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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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負責人或管理公司應把大廈低層外牆的水管妥為隱藏,以防竊賊攀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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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巡邏 (詳情請參閱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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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注意消防安全(詳情請參閱第五及第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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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處理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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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立即處理所有投訴;如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盡快通知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負責人。 |
1. |
走火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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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任何時候所有走火通道(例如出口、走廊、樓梯及防煙廊),都必須保持暢通無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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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走廊和梯間不應裝設鐵閘、而地下及天台出口的大門則不應鎖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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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檢查並確保出口指示燈箱能照明,並且不受其他物件遮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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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確保緊急照明系統操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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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正確使用防煙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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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任何時候防煙門都必須緊閉及不得鎖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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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防煙門的主要功能,是在發生火警時提供防煙及抗火效能,為大廈住戶提供安全的走火通道。因此,防煙門應予以適當保養並時常保持關閉,以防止火勢及濃煙蔓延至走廊及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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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心處理火種及易燃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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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煙蒂及雪茄蒂、火柴及煙斗的灰燼必須棄置在適當的盛器內。如未完全熄滅,切勿掉進廢紙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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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不得在未經批准的地方儲存可能構成火警危險的易燃液體或物品,例如汽油、火水及天拿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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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切勿在廚房以外的地方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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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正確使用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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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切勿在一個插座接上太多電器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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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電力系統切勿負荷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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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妥善接駁電線,以免引致過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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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切勿使用已損壞的插頭、插座或電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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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所有電力裝置都應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工程人員定期進行檢查及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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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正確處理及儲存危險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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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根據《危險品條例》,數量超過豁免量的危險品,必須儲存於領有牌照的危險品倉庫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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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危險品須極小心處理。使用危險品時,附近範圍不得有火種,以免發生火警或引起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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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廠房內的妥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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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貨物不應層疊過高,以免阻礙消防花灑系統的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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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貨物應妥善存放,以防在發生火警時走火通道被阻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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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切割程序應妥善處理,因為所產生的火花可能點燃附近的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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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樓宇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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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及商業樓宇是按照特定的消防安全標準而設計及建造,因此,業主如欲進行任何改建工程,必須事先獲得有關當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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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適當維修保養消防裝置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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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法例規定,大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必須至少每12個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及維修一次,以確保其效能及操作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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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消防裝置到期檢查時,應提醒業主立案法團負責人或管理公司盡早作出安排。大廈的負責人如對消防裝置保養工程承辦商的資格有疑問,可向消防處消防安全或牌照及審批總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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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消防裝置及設備如獲得適當的維修保養,不但可以在火警初期控制火勢或滅火,亦可協助消防人員進行滅火及救援工作,令人命及財物的損失減至最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