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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


大廈保安人員須知─目錄

1.

許可證

2.

保安人員的基本守則

3.

保安人員的主要職責

4.

巡樓時應注意事項

5.

防火安全

6.

火警發生時的應變

7.

颱風吹襲期間的應變

8.

停電的應變

9.

漏煤氣的應變

10.

大廈管理

11.

常用政府部門及機構的查詢電話號碼

手冊可在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大廈管理資源中心及警務處牌照課索取。


(一) 許可證

根據《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所有保安人員都必須持有由警務處處長發出的有效保安人員許可證,方可為他人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

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5年,申請及簽發費用合共160元。持證人應在值班時隨身攜帶該證,並在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出示該證,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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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安人員的基本守則

1.     

必須遵守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條件,否則,可能會被撤銷/暫時吊銷保安人員許可證及被檢控,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2.     

不能每月工作超過372小時,及在正常情況下不能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

3.     

上班要準時,下班前必須先把工作向接更人交代清楚方能離開。如設有打卡鐘或簽到簿,必須打卡或在簽到簿內簽名。

4.     

當值時不可睡覺、飲用含有酒精飲料、賭博或參與非法活動。

5.     

應緊記你並不是警察,你的權力與普通市民一樣。

(i)

如目睹罪案發生,例如搶劫、惡意破壞或傷人等,在確保本身安全的情況下,可盡力拘捕疑犯,並須立刻通知警方到場接手處理。

(ii)

拘捕疑犯時應只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絕對不能以武力懲罰疑犯,而且一旦達到拘捕的目的,便須停止使用武力。

(iii)

作為普通市民,你並無搜查權力。

(iv)

盤問疑犯時,必須保持禮貌,並容許疑犯解釋其行為。

6.     

必須熟悉所看守的大廈,例如走火通道和滅火筒的位置等。

7.     

把常用及緊急服務的電話號碼張貼於當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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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安人員的主要職責

1.

防止未經許可人士進入

(i)

如大廈於入口設有對講機,訪客可透過對講機與要拜訪的住戶對話,由該住戶決定是否開啟入口大門讓訪客內進。

(ii)

如發現有可疑人物在大廈入口處附近徘徊,便應上前向他查詢欲訪何人,如他不能作出合理回答,便應請他立即離去。

(iii)

應特別留意尾隨住客進入大廈的陌生人。

2.

登記訪客

(i)

遇有訪客、修理工人或送貨工人,必須詢問他們欲到訪哪一住戶,才准予進入大廈內。他們的出入記錄,須登記在訪客登記冊上,而該訪客登記冊須妥為存放。

(ii)

如有可疑人物闖入大廈,應盡快通知警方。

3.

報告及記錄事故

大廈內發生任何事故,例如保安人員交更、升降機故障、電力故障、滲水、警鐘鳴響等,都須記錄在事故記錄冊上,並應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發生事故的確實時間亦須予以記錄。

4.

應付緊急事故

(i)

有些單位設有防盜警鐘,如遇劫或有緊急事故,住客便會按動警鐘向管理處求助,你應立即前往查察及通知警方。

(ii)

有些大廈的公用地方,設有由玻璃屏保護的求救或緊急掣。住客遇到搶劫或緊急事故,可把玻璃打碎,警鐘便會鳴響,管理處的保安指示板的信號燈亦會亮起,顯示何處發生事故,你應立即趕往現場查察及通知警方。

5.

監察保安系統

有些管理處設有閉路電視系統,你要知道電視機的鏡頭對茩一個方向,並留意電視螢幕。如發現有特別事故發生,便應趕往現場支援及通知警方。

6.

妥善保管鑰匙

(i)

大廈內通常設有機房及雜用房,包括升降機機房、冷氣機房和水電錶房。為防止有人擅自進入及非法使用這些房間(例如干擾電力供應),必須把它們妥為鎖上。

(ii)

鑰匙須由當值的保安人員保管。此外,亦應設有登記冊,用以記錄曾使用該等鑰匙的人士的詳細資料。

7.

防止及偵測罪案的發生

(i)

垃圾房/儲物室不應設於暗角,並盡可能設於保安人員視線範圍內。房間內要有充足的照明,不需使用時要鎖上,並應經常視察,以防被不良份子用作匿藏之所。

(ii)

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負責人或管理公司應把大廈低層外牆的水管妥為隱藏,以防竊賊攀爬。

8.

巡邏 (詳情請參閱第四節)

9.

注意消防安全(詳情請參閱第五第六節

10.

處理投訴

應立即處理所有投訴;如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盡快通知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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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巡樓時應注意事項

1.

巡樓時必須攜帶筆、記事簿及手錶。

2.

如發現大廈有任何損壞的地方,必須記錄在巡樓報告的每日記錄欄內。如需作出緊急修理,應立即通知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負責人。

3.

必須留意公共走廊及走火通道,確保它們在任何時候均暢通無阻。如發現走火通道被阻塞,應立即通知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負責人及有關住客派人清理。

4.

如發現天台或樓梯有可疑人物,應上前查問,如對方不能作出合理回答,便應請他立即離去。若他拒絕離去,應立即通知警方。

5.

如發現可疑物品,必須立即通知警方及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負責人,並切勿移動該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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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防火安全

火警的主要成因

1.

不小心棄置煙蒂及處理火種。

2.

電器或電線缺乏維修保養。

3.

不適當裝置電力設備,例如電力負荷過重、誤用接頭、非法接駁電線或電器故障等。

4.

不小心處理危險品,特別是那些會發出易燃蒸汽的物料,例如油漆、天拿水等。

5.

不適當或不小心地使用燒焊器。

6.

機器缺乏維修保養以致過熱。

日常應注意的防火事項

1.

走火通道

(i)

任何時候所有走火通道(例如出口、走廊、樓梯及防煙廊),都必須保持暢通無阻。

(ii)

走廊和梯間不應裝設鐵閘、而地下及天台出口的大門則不應鎖上。

(iii)

檢查並確保出口指示燈箱能照明,並且不受其他物件遮擋。

(iv)

確保緊急照明系統操作正常。

2.

正確使用防煙門

(i)

任何時候防煙門都必須緊閉及不得鎖上。

(ii)

防煙門的主要功能,是在發生火警時提供防煙及抗火效能,為大廈住戶提供安全的走火通道。因此,防煙門應予以適當保養並時常保持關閉,以防止火勢及濃煙蔓延至走廊及樓梯。

3.

小心處理火種及易燃物品

(i)

煙蒂及雪茄蒂、火柴及煙斗的灰燼必須棄置在適當的盛器內。如未完全熄滅,切勿掉進廢紙籃內。

(ii)

不得在未經批准的地方儲存可能構成火警危險的易燃液體或物品,例如汽油、火水及天拿水等。

(iii)

切勿在廚房以外的地方煮食。

4.

正確使用電力

(i)

切勿在一個插座接上太多電器用品。

(ii)

電力系統切勿負荷過重。

(iii)

妥善接駁電線,以免引致過熱。

(iv)

切勿使用已損壞的插頭、插座或電線。

(v)

所有電力裝置都應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工程人員定期進行檢查及測試。

5.

正確處理及儲存危險品

(i)

根據《危險品條例》,數量超過豁免量的危險品,必須儲存於領有牌照的危險品倉庫內。

(ii)

危險品須極小心處理。使用危險品時,附近範圍不得有火種,以免發生火警或引起爆炸。

6.

廠房內的妥善管理

(i)

貨物不應層疊過高,以免阻礙消防花灑系統的運作。

(ii)

貨物應妥善存放,以防在發生火警時走火通道被阻塞。

(iii)

切割程序應妥善處理,因為所產生的火花可能點燃附近的易燃物品。

7.

樓宇改建

工業及商業樓宇是按照特定的消防安全標準而設計及建造,因此,業主如欲進行任何改建工程,必須事先獲得有關當局批准。

8.

適當維修保養消防裝置及設備

(i)

法例規定,大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必須至少每12個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及維修一次,以確保其效能及操作正常。

(ii)

消防裝置到期檢查時,應提醒業主立案法團負責人或管理公司盡早作出安排。大廈的負責人如對消防裝置保養工程承辦商的資格有疑問,可向消防處消防安全或牌照及審批總區查詢。

(iii)

消防裝置及設備如獲得適當的維修保養,不但可以在火警初期控制火勢或滅火,亦可協助消防人員進行滅火及救援工作,令人命及財物的損失減至最少。

消防裝置

1.

滅火筒:

滅火筒是用來撲滅小火的消防設備。你必須熟悉各種滅火筒的用途。滅火筒主要分為四類,即氣體、水劑、粉末及泡沬滅火筒,它們的功用各有不同。

(甲)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筒

適用於: 電器火警、易燃液體、精細儀器、重要文件或在密閉地方發生的火警。

注意: 二氧化碳會令人窒息,因此使用滅火筒後,應走往空曠地方。

(乙)

水劑/二氧化碳滅火筒

適用於: 涉及木材、紡織品及紙張的火警。

切勿用於: 涉及電器、易燃液體或金屬品的火警。

(丙)

乾粉滅火筒

適用於: 大多數火警、易燃液體、金屬品或電器的火警。

(甲) - (丙) 用法:

(i)

抽起安全針;

(ii)

按下手掣;

(iii)

將噴嘴對正火焰底部噴去,撲滅火源。

(丁)

泡沬(化學)式滅火筒

適用於: 涉及易燃液體的火警。

切勿用於:電器火警。

用法:

(i)

把滅火筒倒轉,用力搖勻;

(ii)

把泡沬打橫噴向燃燒中液體的表面,但切勿把泡沬直接噴入液體中。

2.

滅火氈:

適用於: 涉及易燃液體的火警,以及在廚房或實驗室發生的小火。

用法: 把滅火氈覆蓋於火焰上,以隔絕空氣。關閉熱源,待燃燒的物體冷卻後,方可把滅火氈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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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火警發生時的應變

1.

高呼火警,然後敲碎最就近的火警鐘玻璃,響起警鐘。

2.

立即致電 "999",通知消防處發生火警的詳細地點及情況。然後,再向管理公司或大廈的消防安全主任(如有的話)報告。

3.

在確保本身安全的情況下,使用就近的滅火設備滅火。切勿用水撲滅由電器引起的火警。

4.

接到火警報告後,管理公司負責人或大廈消防安全主任應盡快趕往現場,聯同保安人員向消防員及大廈居民提供協助。

5.

如火警不能迅速受到控制,應有秩序地疏散大廈內所有人士。

疏散程序

(i)

保持鎮定。

(ii)

除照明燈外,關掉所有電力器具。離開時應關上所有門,但切勿鎖上。

(iii)

如有任何居民不知所終,或已知仍留在現場,須立即向消防處人員報告。

(iv)

疏散時應步行,切勿奔跑。

(v)

沿樓梯疏散,切勿乘搭升降機。(因為電力供應可能隨時中斷,令乘客被困升降機內。)關上經過的防煙門,切勿用楔子令防煙門打開。

(vi)

切勿攜帶大件物品或重物。

(vii)

除非情況顯示不應離開,否則應離開大廈往指定地點集合點名。

(viii)

除非消防人員表示已經安全,否則切勿返回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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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颱風吹襲期間的應變

1.

3號颱風信號懸掛後,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包括:

(i)

關閉當風的公用地方的門窗,必要時貼上膠紙,以防玻璃破裂。

(ii)

確保所有易鬆脫的物件,特別是露台及天台的易鬆脫物件、圍板、棚架及臨時建築物已綁緊或鞏固。通常在懸掛這信號約12小時後,海港附近區域會普遍吹強風。

2.

8號颱風信號懸掛後,應立即完成所有預防措施。通常在3號颱風信號改為8號颱風信號後約12小時,海港附近區域風力會達烈風程度。

3.

懸掛9號或10號颱風信號時,應已做妥所有預防措施。這時,切勿外出並應遠離當風的門窗,以免被隨風吹來的碎片擊中。

4.

檢查排水系統有否淤塞,以防天台及低窪地方水浸。

5.

留守工作崗位,直至有同事接班方可離開,如接班同事因交通停頓不能上班,請留守工作崗位,不應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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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停電的應變

1.  

如電力發生故障,必須通知電力公司或管理公司派技術人員到場搶修。

2.  

電力中斷期間,應加倍注意各出入口。

3.  

當修理員抵達大廈時,當值保安人員必須陪同前往處理有關問題,直至修理員離開大廈為止。

4.  

當電力供應恢復後,必須往訪數住戶,以確保電力供應已回復正常,並請修理員逗留片刻,看看是否再有故障發生。

5.  

把事故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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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漏煤氣的應變

1.  

如發覺有煤氣洩漏,切勿點火及開動電器,包括按動門鐘。

2.  

如只有少量煤氣洩漏,應先與有關住戶聯絡,了解情況。應打開室內所有窗,然後關掉單位的煤氣總掣,並致電煤氣公司派員修理。

3.  

若發覺有大量煤氣洩漏,應立即關掉整幢大廈的煤氣總掣,然後致電煤氣公司派員搶修。你應協助住客疏散,如有人受傷,則應立即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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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大廈管理

環境壎

1.

大廈的公用垃圾槽、垃圾房及附屬設施應定期清理及維修保養。

2.

走廊、天台、平台、天階的排水明渠,如堆積了垃圾,應立即清理,避免淤塞。同時,應留意渠閘,確保完整,以防老鼠由此進入單位內。

3.  

堆積在單位簷篷頂的垃圾,應由有關住戶負責清理,或由管理處安排定期的特別清理服務。

4.  

積存污水會滋生蚊蟲,影響壎矷A可被檢控。因此應:

(i)

經常檢查樓宇周圍的露天地方(例如天台、天井、花園、平台等)是否有積水。

(ii)

立即安排修理破爛的水箱蓋及井蓋。

(iii)

將地台凹陷的地方全部填平,以防積水。

(iv)

確保水箱的蓋已蓋好。

(v)

立即清理棄置的鐵罐及舊車胎等。

5.

冷氣機如滴水,應通知有關住戶,使用小膠喉把水引入單位屋內排去。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容許冷氣機的水滴出街外,即屬違法。如發現這種情況,管理處應立即要求有關業主予以糾正。

6.

遇有高空擲物、滴水、或排水管因住戶棄置垃圾造成淤塞等情況,管理處應在大廈布告板張貼通告,或向住戶派發單張,呼籲住戶合作改善有關情況,從而發揮睦鄰精神。

違例搭建建築物及侵佔公用地方

1.  

如發現以下情況,須立即向屋宇署舉報,以便該署盡快展開調查及採取行動:

(i)

有人在天台進行違例建築工程或改建走火通道。

(ii)

有人在防煙門後的樓梯間開設出口、通風口等。

(iii)

簷篷、鐵籠、花架或冷氣機支架嚴重¸袘k,有危險跡象。

(iv)

有人正非法加建鐵籠、簷篷、花架等。

(v)

有人非法把排水渠連接雨水渠,以致排水系統損壞及淤塞。

(vi)

有人進行違例建築工程。

2.

保安人員應定期巡視大廈的公用地方,一經發現有人侵佔公用地方,應予以口頭勸喻,或由管理處發出函件,要求有關人士清除侵佔物。

3.

如上述方法未能收效或情況更趨嚴重,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例如走火通道被阻塞,可向消防處提供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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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常用政府部門及機構的查詢電話號碼

緊急事故
999

消防處
查詢或投訴火警危險
2723 8787

屋宇署
執行建築物條例
2626 1616

渠務署
管制公共排水
2877 0660

民政事務總署
協助大廈管理
2835 2500

廉政公署
舉報中心24小時熱線
2526 6366

警務處牌照課
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
2860 6543

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
簽發保安公司牌照
制定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
2801 6181



本文所載資料只屬參考性質。

如有查詢,請致電2801 6181、傳真2537 5118或親臨位於香港中環遮打道10號太子大廈408室的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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