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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
怎樣根據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
(香港法例第四六○章)
申請保安公司牌照
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
| 當局已頒布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下稱「該條例」),以訂定發牌計劃,監管保安業。其目的在於推動並鼓勵該行業提高水平,以協助打擊罪案。當局已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成立了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以審核並決定保安公司的牌照申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一名主席和五名成員,以及一名由保安局局長委派的代表。 |
對提供人員擔任保安工作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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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根據及依照牌照行事的公司*外,任何人均不得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認正在提供任何人員在有報酬的情況下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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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何人均不得提供任何人員為他人擔任任何類別的保安工作,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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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人員是持證人,而他所持的是該類工作的有效許可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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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人員並非為報酬而擔任該項保安工作,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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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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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根據《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成立的法人團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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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由其他條例成立的法人團體。 |
保安公司牌照申請程序
上述牌照必須由公司負責申請,申請表格應向委員會呈交。警務處處長會調查申請人的背景,然後把有關申請轉交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將考慮申請人及警方的論據,而且必須確定申請人合適,才會予以發牌。委員會可制定牌照條件。牌照有效期為五年,或由委員會所指定的較短期限,惟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全數繳付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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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牌照期滿後須予續期。持牌人須於牌照到期前三至六個月內,向委員會申請續期。 |
「保安工作」及「保安裝置」之定義
「保安工作」指下列任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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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護幫]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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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護壎籉韝H或地方以防止和偵測罪行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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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安裝、保養或修理保安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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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為個別處所或地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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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裝置」指經設計或改裝以供安裝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內(但並非在車輛上或車輛內),用以偵測或紀錄下列事情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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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罪行的發生;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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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該處所或地方是否有闖入者,或有因保安理由不准帶入該處所或地方或其他任何處所或地方的物品。 |
保安工作類別
為方便簽發牌照,保安工作乃劃分為以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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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Ⅰ類: |
提供保安護尷A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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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Ⅱ類: |
提供武裝運送服務;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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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Ⅲ類: |
安裝、保養及/或修理保安裝置,及/或(為個別處所或地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
費用
| 申請發給牌照或將牌照續期時須繳交費用,申請費不會獲退還。申請一經批核,申請人便須繳付按保安工作性質和涉及類別數目而定的牌照年費,才可獲簽發牌照或將牌照續期。在該牌照有效期內,於簽發或續期的每個周年日或之前,申請人須繳付相等於簽發牌照或牌照續期時繳付的年費。索取申請表格,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
違例
| 只有領有及依照牌照規定經營的公司,才可提供、答允提供、或自稱正在提供任何人員,從事保安工作,以賺取酬勞。違例者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
申請程序
| 申請牌照及牌照續期的表格可於下列地點,向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索取: |
香港中環
遮打道十號
太子大廈
四字樓四○八室
| 申請人須按照繳款單上的指示,繳交申請費用。申請人應把填妥的申請表格(一式兩份),親自交回委員會。有關遞交申請表格的其他詳情,請參閱表格所載的附註。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二八○一
六一八一與委員會聯絡。 |
申請更改牌照條件
| 持牌人可向委員會申請更改牌照條件。更改牌照條件的申請表格可向委員會索取。填妥申請表格後,應以郵遞方式或親身交回委員會。 |
對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
| 任何人士若不服委員會的決定,可於接到有關決定通知後的十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
【本文所載資料只屬指引性質,而非發牌程序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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