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請注意,委員會秘書處及牌照課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在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懸掛時暫停服務。 申請表亦可從委員會的網址(http://www.sb.gov.hk/chi/links/sgsia)下載。 (ii) 遞交申請表 上述牌照必須由公司提出申請,申請表應向委員會遞交。申請人應親自把填妥的申請表(一式兩份)交回委員會。申請牌照及牌照續期須繳付申請費用,申請人須向委員會領取繳款單,並按繳款單背面的付款指示繳付申請費用。繳費後須立即親自或以傳真(傳真號碼:2537 5118)方式把註明款額已付的繳款單交回委員會。有關遞交申請表的詳情,請參閱申請表所載的申請指引。 (iii) 警方對牌照申請的調查 委員會會把申請表副本轉交警務處處長(下稱 “處長”),以便進行調查。處長會調查申請人的背景,然後把有關申請轉交委員會審議。《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訂明,警方須在申請提出翌日起計60日內向委員會提交調查結果。“有關日期”是指(i)上述60日期限屆滿翌日或(ii)處長通知委員會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第20條就該項申請進行的調查已告完成的通知日期,兩者以較早日期為準。申請人或警方可向委員會申請延長“有關日期”,委員會可行使其法定權力,把每宗牌照申請的“有關日期”延長最多兩次,而每次所指明的期間不得多於30日。 (iv) 委員會就牌照申請作出決定 按照《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訂明的法定期限,如無需進行聆訊以審議有關申請,委員會會於“有關日期”後28日內處理該項申請及作出決定。如警方反對有關的牌照申請,或委員會成員發出要求召開會議通知書,委員會就申請作出決定之前,會擇定日期進行聆訊。 委員會會考慮申請人及警方的論據。委員會必須根據“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保安公司牌照申請時所須考慮的事項”(下稱“須考慮事項”)信納申請人是適當之選及符合《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第21(3)條的下述規定,才會簽發牌照: (a) 申請人是提供人員擔任所建議類別的保安工作的適當之選; (b) 申請人的控制人,是出任一間提供人員擔任所建議類別的保安工作的公司的控制人的適當人選; (c) 申請人所採用或建議採用的保安設備及方法足以應付需要;以及 (d) 在監督其所提供的保安工作人員方面,申請人所建議採用的監督方法是適當的。 “須考慮事項”副本夾附於各牌照申請表或牌照續期申請表,並可於委員會辦事處索取,或從委員會網頁下載。 (v) 費用 如委員會決定簽發牌照,申請人須於獲發給牌照時繳付訂明費用,並於牌照有效期內每年繳付年費。所須繳付的年費按申請人從事的保安工作的性質及類別而定。請參閱夾附於申請表的費用表或瀏覽委員會的網頁。所有申請表均可免費索取。 (vi) 牌照有效期及條件 牌照有效期為五年或委員會所指明的較短期間,但必須在指明期間繳付所有訂明費用。 委員會可視乎簽發的牌照施加條件。 處理新牌照申請的流程表載於附件B。填寫妥當的申請表樣本可從委員會的網頁下載。 D. 申請牌照續期 牌照期滿後須予續期。保安公司牌照的續期申請須在牌照到期前三至六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如持牌人沒有按照指定的法定期限申請牌照續期,而仍打算繼續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認正在提供任何人員在有報酬的情況下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則須重新申請有關牌照。 E. 申請更改牌照條件 持牌人可向委員會申請更改牌照條件。有關表格可向委員會辦事處索取或從委員會網頁下載。申請人須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把填妥的申請表交回委員會。 F. 申請補發牌照 如牌照遺失、被竊、損毀或銷毀,持牌人可向委員會申請補發牌照,並須繳付有關的訂明費用(請參閱費用表)。 G. 申請延長“有關日期” 申請人可向委員會申請延長“有關日期”。有關表格可向委員會辦事處索取或從委員會網頁下載。申請人最遲須於“有關日期”屆滿前十天提出申請,並須親自或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把填妥的申請表格交回委員會。 H. 修改申請 在委員會就申請作出決定之前,牌照申請人可以書面將修改事項通知委員會及同時將修改事項副本送交警務處處長。遇有這種情況,關於該宗申請的“有關日期”為(a)及(b)段所指的日期中的較早日期 - (a) 委員會接獲上述通知當日之後的60日屆滿日,但如該委員會就有關個案指明較長期間,則為該較長期間屆滿翌日;或 (b) 委員會接獲上述通知後,警務處處長通知委員會就該項申請所進行的調查已告完成的通知日期。 I. 就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 任何人如對委員會就申請牌照、申請牌照續期、申請更改牌照條件或撤銷牌照所作決定感到不滿,可於接到有關決定通知後的十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J. 罪行 只有根據及依照牌照行事的公司,方可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認正在提供任何人員在有報酬的情況下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罰款10萬元及入獄兩年。 K. 查詢 如有查詢,請致電2801 6181與委員會秘書處聯絡。 本文所載資料只屬指引性質,而非發牌程序的詳細分析。
附件A “保安工作”和“保安裝置”的定義
保安工作類別
對提供人員擔任保安工作的限制
註 *“公司”指- (a) 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的法人團體;或 (b) 由其他條例成立的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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