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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


經修訂的“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

在審批保安公司牌照申請時所須考慮的事項”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依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第6(1)(b)(iii)條的規定,修訂了“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保安公司牌照申請時所須考慮的事項”(“須考慮事項”)

“須考慮事項”第(I)(m)項訂明,如僱員在加入公司時未能出示在不足3年內取得修畢一項獲管理委員會認可的訓練課程的有效證書,有關持牌保安公司須安排該僱員,不論其過去有無工作經驗,修讀為時不少於16小時的基本保安訓練課程。管理委員會現決定把有關證書的豁免期由3年增至5年。經修訂的“須考慮事項”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在政府憲報(第953號政府公告)公布,並已由該公告在憲報刊登當日起生效。

上述政府憲報,載於政府物流署網頁 – “電子憲報”(www.gld.gov.hk)。貴公司亦可在管理委員會的網頁瀏覽及下載經修訂的“須考慮事項”︰

http://www.sb.gov.hk/eng/links/sgsia/scl.htm (英文);及

http://www.sb.gov.hk/chi/links/sgsia/scl.htm (中文)

如有疑問,請致電2801 6482或2801 6293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查詢。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公 布 ─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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