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下釋囚委員會


職權範圍


隨著《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第325章)於1988年7月1日實施,監管下釋囚委員會(委員會)亦正式成立,負責執行兩項提早釋放計劃,分別為監管下釋放計劃及釋前就業計劃。委員會是一個諮詢組織,主要職能包括考慮合資格囚犯的提早釋放申請、訂明監管令中的監管條件、更改或取消該等條件、處理被拒者要求覆核行政長官決定的申請、考慮是否撤銷監管令,以及就上述事宜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

委員會作出的所有建議均呈交保安局局長審議,保安局局長可行使由行政長官根據條例第19(2)條授予的權力,作出包括提早釋放合資格囚犯等命令。